遂宁市司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主体责任表
| 主体责任 | 涉密不公开 |
| 职责边界 | 1.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分工: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普及纳入公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工作者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2.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提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司法鉴定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涉及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支持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部门参与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
表2-1
|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开展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联系电话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初审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2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开展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联系电话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初审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3
| 序 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开展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联系电话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初审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4
| 序 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开展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联系电话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初审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5
| 序 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开展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联系电话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初审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6
| 序 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开展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联系电话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初审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7
| 序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开展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联系电话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初审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8
| 序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 |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开展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联系电话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初审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9
| 序号 | 9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开展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联系电话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10
| 序号 | 1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律师、律师事务所有涉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11
| 序号 | 1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12
| 序号 | 1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13
| 序号 | 1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获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14
| 序号 | 14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15
| 序号 | 15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16
| 序号 | 16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17
| 序号 | 17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18
| 序号 | 18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 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突出问题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21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46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36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查实后依据《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19
| 序号 | 1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 |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 制定表彰方案:征求区(县)司法局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由区(县)司法局进行初审和复审。 3. 审核公示责任:对区(县)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送市司法局政治部备案,并进行公示。 4.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市司法局党委批准,以市司法局名义表彰并进行公示。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20
| 序号 | 2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表彰奖励 |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相关表彰规章制度,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或评选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或评选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本级本部门表彰的按照程序进行表彰。报上级表彰的,报请上级研究决定,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模范司法所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21
| 序号 | 2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表彰奖励 |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相关表彰规章制度,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或评选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或评选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本级本部门表彰的按照程序进行表彰。报上级表彰的,报请上级研究决定,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模范司法所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22
| 序号 | 2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相关表彰规章制度,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或评选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或评选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本级本部门表彰的按照程序进行表彰。报上级表彰的,报请上级研究决定,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模范司法所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23
| 序号 | 23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
| 责任主体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责任事项 |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2.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3.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20379 |
表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