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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来源:土地征收与补偿 发布时间:2015-12-0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
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产业园区发展的安排部署,纵深推进我市“六大兴市计划”,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5号)精神,现就我市实施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实施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既是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分类确定改造目标和方式,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界定改造范围,科学制定改造方案,采取风貌整治、完善配套、维修改建、拆除新建等多种方式实施改造,实现可行性与实效性的有机结合,避免简单生硬地大拆大建。
2014年底前启动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2020年前全面完成。通过实施改造,使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二、分类推进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针对我市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的现状,按照以下四类划分。
(一)老旧住宅小区。已完成旧城改造、房屋现状相对较好的住宅小区,对存在功能不完善、市政设施不配套、无物业管理或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按辖区负责制,采取维修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整治路面及市政管网、安装路灯、建设垃圾收集点及公厕、建设绿化景观等方式进行综合治理,达到完善功能的效果。
(二)城中村。一是原修建布局相对成形、集中,虽然存在功能不完善、市政设施不配套、物业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但房屋质量尚可、涉及户数多、建筑密度大、可利用土地有限、市场运作空间小、进行商业开发价值低、拆除新建难度较大的片区,应在完善功能的基础上进行风貌塑造;二是房屋确已陈旧破朽、基础条件差、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群众拆除改造意愿强烈的前提下,可按照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政策,鼓励以“自主改造”模式实施拆除改造。在拆除改造过程中,由政府制定统一的规划建设方案,按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原则,通过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协助,由居民成立“自主改造委员会(或议事小组)”,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居民自主、市场运作”的方式,通过项目包装,借鉴“模拟拆迁”方式开展工作。若群众拆除新建的意愿不强,可通过风貌整治、完善配套等综合整治方式实施改造。
(三)单独排危改造。地处分散,独立成栋,其周围为已改造后的楼房,无法进行成片改造,已鉴定为D级危房,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拆除新建的,经审批后,可按原基、原面积的原则,实施自主拆除重建。
(四)拆除异地安置。其四周为已完成改造后的新建楼房,且处于新建楼房规划间距内,就地无法按现行规划要求实施商业开发改造的,可由辖区政府组织拆除,进行异地安置或一次性货币补偿,腾退的土地用作公共绿化用地。
三、加大政策支持和执行力度
(一)强化科学规划管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等要求,分类制定改造方案,合理确定规划条件,科学利用城市空间,优化规划布局,维护城市风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支持针对不同改造模式的土地利用,采用多种方式供地,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措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安置补偿坚持政策统一,充分尊重民意,将“模拟拆迁”作为重要的操作方式。在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安置补偿方式的同时,鼓励引导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积极支持参与改造。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相关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清,掌握情况。各县(区)及市级相关部门应针对管辖范围内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的具体情况,区分不同类别,对基本情况进行详细摸底,做到心中有数。
(二)规划引领,形成亮点。分片区、按项目科学合理制定规划方案,改造项目要打造形成遂宁特色,同步做好配套工程,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建设,力争成为精品亮点工程。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不同类别的改造目标,分步有序推进。
(四)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对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可包装形成开发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政府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制定规划条件,尽量寻求资金平衡,鼓励按照自主改造寻求合作伙伴的方式,充分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改造。
(五)整体改造,提升价值。将城区内待开发空地打捆周边相邻房屋整体拆迁改造,解决单独实施的土地规模限制及资金缺口,提升待开发地块的口岸价值,达到集约利用土地、实现资金平衡的效果。
(六)尊重意愿,维护权益。要认真落实“先安置、后拆迁”的相关规定,制定利民富民的安置方案,选择有利于群众生活、出行、环境较优的安置地点。在制定安置房建设方案的过程中,应充分征询群众意见,可邀请群众代表参与方案的制定和监督安置房的施工质量,努力实现安置富民的效果。
(七)创新思路,稳步推进。充分调动改造居民的主动性、积极性,鼓励改造范围内的群众和单位按照“自主改造”、“入股改造”等多种方式参与改造,运用“模拟拆迁”开展工作,将“要我拆”变为“我要拆”,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化解拆迁阻力,确保改造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遂宁市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加强协调指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抓好资金筹措、土地供应、项目进度、工程质量等工作。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加强资金筹措。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原则,充分吸引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改造工作。在项目实施中,可与商业开发相结合,以商业开发的收益弥补政府资金不足的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积极作用,多方筹措资金。通过发行地方债券、信贷融资、土地出让收益、开发项目收益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吃透政策,加强对接,积极向中、省争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支持,做到专款专用,合理使用,确保资金投入。
(三)加强督查考核。加强对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督促检查,将改造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加强项目监管,强化资金管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推进改造工作的信息公开,以多种方式做好安置补偿政策、标准、方案等信息公开,主动及时回应群众的关注热点,确保安置补偿“公开、公平、公正”,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469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检察院,遂宁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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