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下达2022年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资助参保部分)的通知》(川财社〔2022〕58号),现下达你区2022年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资助参保部分)如数(详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主要根据困难群众人数等因素进行据实分配。该项资金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各统筹地区用于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请按照《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该项资金收入列入“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科目。
三、该项资金在大平台中标识为“001001002—地方对应安排资金”;在直达系统中标识为“直达资金的地方对应安排”。上述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收到本通知后,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及时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尽快将资金分配下达。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直达资金标识不变。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请及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各地财政、医疗保障部门要科学测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保障资助参保工作顺利实施。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地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做好区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 2022年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资助参保部分)分配表
2. 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市(州)区域绩效目标表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