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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宁市勇华食品有限公司)

来源: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2015-04-2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2015〕违改字014

 

 

 

 

 

 

 

遂宁市勇华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510900000050129       

组织机构代码: 058237537            

地址:  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桐子垭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 2015 4 7 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司已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笔录》、企业生产报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 2015 5 12 日前 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并于 2015 5 15 日前 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0一五年 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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