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发〔201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籍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遂宁籍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各有关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积极进取、顽强拼搏,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争创佳绩,培养、输送更多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以下简称"大赛")是指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青奥会、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7类比赛。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遂宁籍运动员(遂宁籍运动员指遂宁户籍按正常程序输送到四川省、解放军专业队、国家队的运动员)。
(二)获奖运动员的直接输送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管理单位、教练员。
(三)参加省运会的目标责任单位。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一)获得奥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20万元/枚、15万元/枚、10万元/枚给予奖励,其专业启蒙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未获奖的参赛运动员奖励3万元,奖励其专业启蒙教练员1万元。
(二)获得世界杯、世界锦标赛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10万元/枚、8万元/枚、5万元/枚给予奖励,其专业启蒙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
(三)获得青奥会、亚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8万元/枚、6万元/枚、3万元/枚给予奖励,其专业启蒙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
(四)获得全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5万元/枚、3万元/枚、2万元/枚给予奖励,其专业启蒙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
(五)参加省运会奖励办法
1.运动员奖励。获得省运会单项项目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3万元/枚、1.5万元/枚、1万元/枚给予奖励;双人单项项目按照1.2倍计奖,4人及以上的多人单项项目(含团体项目)按照2倍计奖。获得省运会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棒球、垒球、曲棍球)前8名的优秀运动队,第1—8名分别按照10万元、8万元、6万元、3万元、2.5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金分配至每名队员。获得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奖励200元;获得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队,每名运动员奖励100元。
2.教练组(员)及管理人员奖励。带领运动员在单项项目中获得金、银、铜牌的教练组(员)及管理人员,分别按照每个项目1.8万元、1.2万元、0.8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教练组(员)占60%、管理人员占40%〕。带领运动员在集体项目中获得金、银、铜牌的教练组(员)及管理人员,按照单项项目运动员教练组(员)及管理人员同等奖励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在集体项目中获得第4—8名的按0.5万元计奖〔教练组(员)占60%、管理人员占40%〕。
3.单位及其他有功人员奖励。分值奖:在省运会各项目比赛获得录取名次并计入代表团总分,代表团单项每得1分(金、银、铜除外)奖励该代表队0.05万元。足球、篮球、排球项目每得1分奖励该参赛队0.2万元;棒球、垒球、曲棍球项目每得1分奖励该参赛队0.15万元。奖金60%分配给运动员、30%分配给教练员、10%分配给管理人员。对获得单项项目金、银、铜牌的运动员的输送单位分别按0.5万元/枚、0.3万元/枚、0.2万元/枚给予奖励。输送的运动员在市体校、市水校训练1年以上的,每输送1名奖励其输送启蒙教练0.05万元。凡为我市代训1年以上的省级(含高校及其他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带领运动员在省运会取得金、银、铜牌的,分别按1万元/枚、0.8万元/枚、0.5万元/枚给予奖励。
(六)对参加省运会的目标责任单位,全运会及以上比赛的获奖运动员、运动员直接输送单位、管理单位等,由市政府给予表扬;对获奖运动员由市体育局向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组织推荐为"遂宁市劳动模范""遂宁市优秀共青团员""遂宁市三八红旗手"等评选对象。
(七)输送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奖牌、亚运会和全运会金牌的教练员,可优先推荐晋升初、中级职称。对所带运动员在省运会中获得冠军的教练员或受市政府奖励的个人,事业单位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职和晋级。
(八)对在全运会及以上比赛获得金牌的运动员,退役后可按照人事政策招聘到我市体育系统从事体育教学、训练、科研工作。考核聘用程序按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九)凡代表遂宁市参加省运会的小升初、初升高
第五条 奖励程序
(一)获奖人员、获奖名次按照相关比赛竞赛规程规定和成绩公报执行,由市体育局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确认,报市政府审定。
(二)对参加大赛有功人员、单位的奖励,由市体育局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奖励经费
(一)参加大赛的各项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当年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由市体育局按规定执行。
(二)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管理和使用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4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