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一)主要背景。为深入推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发〔2006〕22号)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一是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需要。2019年4月,市委印发《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作为报告的重点内容之一,出台该《办法》是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重要举措。二是适应资产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目前市直部门执行的暂行办法已实施15年,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三是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需要。重新修订《办法》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能构建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
(二)主要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发〔2006〕22号)《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遂府函〔2009〕91号)。
二、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分为总则、资产配置、资产日常使用管理、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报告制度与考核评价、监督问责、附则等8章共48条,对照遂府发〔2006〕22号和遂府函〔2009〕91号有如下调整。
(一)新增部分
1.增加了资产配置。配置资产的情形: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等。资产配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每年第四季度集中组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编报次年资产配置预算。
2.增加了资产范围。《办法》将所有国有资产全部纳入管理体系,防止出现账外资产。一是信息化、智能化时代已经到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越来越多的配置和使用信息化类资产,专门对信息化类资产配置等进行规范;二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及时纳入管理体系;三是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3.增加了资产退还机制。人员调离(退休)等,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使用的资产。
(二)修改部分
1.明确了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市直各主管部门处置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下属单位(市属医院、学校除外)处置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及原值超过100万元(市属医院超过200万元)的资产,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单项标的1000万元及以上的处置事宜报市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审批。
2.明确了需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处置资产的情形。除了出售和置换国有资产以及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拍卖外,增加了报废批量原值在100万元(市属医院200万元)及以上,且现值不低于1万元的资产需公开处置。
3.明确了资产处置的审核程序。选择报废或报损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当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牵头,由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等进行审核鉴定,并对需处置资产确无法满足正常工作使用的原因及表现等进行详细说明和描述,出具内部鉴定评估报告或意见,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后按审批权限送审。原值在5万元(市属医院50万元)及以上的待处置资产,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现场核实后按程序办理。
(三)删减部分
1.删除了资产分类。原办法和实施细则是市国资委在2006年和2009年牵头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出台的,2019年机构改革中,市委、市政府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调整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只负责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2019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对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全部纳入市国资委集中统一监管范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目前不存在经营性国有资产。
2.删除了资产管理方式。原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把资产管理方式分为直接管理、委托管理和授权经营,在实际工作中,目前只有直接管理方式。
3.删除了办公业务用房管理和营业用房管理。办公业务用房管理按照新出台的《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川委办〔2018〕43号)执行,而营业用房管理主要是指兴业资产公司管理的门面等出租用房,不属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范畴。
三、征求意见和法律审查情况
2020年5月9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9个市直部门和3个下属单位召开座谈会,对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认真讨论,5月13日经局党组会审议后,书面征求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13个市直部门意见,经法律顾问和市司法局审查,并经市政府七届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哪个单位负责解释
本政策由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遂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