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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宁市鹏程水务有限公司)

来源: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2015-11-2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2015〕违改字019

 

 

 

 

 

 

 

遂宁市鹏程水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8913331XT

     址:  遂宁市河东新区九宗书院路       

法定代表人:        余家全                 

根据遂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151030日对你公司河东污水处理厂进行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发现你公司河东污水处理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030外排废水中总氮超过了规定排放标准的0.34

以上事实,有遂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遂环监字(2015)第B188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  停止违法行为  ,并于2015 12 5 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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