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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11-0000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函〔2011〕43号   
  • 成文日期: 2011-03-14
  • 发布日期: 2011-03-14
  • 当前信息已于2023-03-13废止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通知(遂府办函〔2011〕43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03-14 14:0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函〔201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楼宇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意见》(遂府函〔2010〕13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十二五》楼宇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遂府办函〔2011〕6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标准厂房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学化布局。标准厂房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建设规划,要结合自身资源、区位优势,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布局,由园区统一进行规划,合理确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总体布局、规模以及有关配套设施。要紧紧围绕产业特性、行业特点、企业特征进行规划建设,突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用性。对建设起步晚的园区,标准厂房要集中建设在园区核心片区或相应功能区。

  (二)规范化建设。除有特殊要求行业及企业外,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原则上在三层及以上。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要明确投资主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完备有关手续,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园区标准厂房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三)功能化配套。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电力、通信、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基本需要。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设供入园企业共享的职工生活配套设施和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四)市场化运作。除园区自筹资金建设外,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并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工业地产开发运作模式,加快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步伐。园区标准厂房建成后,采用建、租、售相结合的市场化运作,及时建立管理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生活后勤等方面优质高效的综合服务。

  二、建设方式

  标准厂房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鼓励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建、联建或以流转方式建设园区标准厂房。可以采取以下建设方式:一是由园区依托投融资公司开发建设标准厂房,租赁或出售给企业生产经营使用;二是在园区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三是由园区投融资公司与企业合作共建标准厂房;四是吸引社会资本通过BOT、BT等多种方式进行标准厂房建设。

  三、政策支持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新开工建设的三层及以上的标准厂房,按照税收解缴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5元补贴。市财政对市级三园区和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给予适当补助。

  (二)从2011年1月起,各区县、园区要每年安排一定量用地指标专项用于标准厂房建设。

  (三)鼓励多形式、多渠道兴建标准厂房。投资主体在园区内投资兴建标准厂房,各区县、园区可根据入驻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给项目投资运行主体,用于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

  (四)为鼓励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吸引中小型工业企业入驻,各区县、园区可按照标准厂房投资主体与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后的实际出租面积给予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适当的租金补贴。

  (五)为激活闲置土地,鼓励已入园投产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标准厂房且建设标准达到认定标准的,可同等享受补贴。已入园投产企业将原有的单层厂房翻建为多层标准厂房的,免收建设规费。

  各区县、园区要对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对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厂房认定基本要求的,终止优惠政策的执行。市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标准厂房建设的跟踪,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追回有关补助资金。

  四、服务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优化服务,对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审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推行全程服务制度,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建设环境,加快项目建设进程。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新建园区的标准厂房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积极探索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新的贷款方式。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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