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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来源: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9-09-0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公告

  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关于统一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川税发〔1993〕146号发布)之规定,现就统一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 分两次缴纳。纳税人上半年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当年5月20日前申报缴纳,纳税人下半年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当年11月20日前申报缴纳。

  二、纳税人未按前款规定申报缴纳本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逾期申报纳税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

  2019年8月30日

  
分送: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办公室承办 办公室2019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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