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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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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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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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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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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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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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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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主席令第77号)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主席令第6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泊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川环发〔20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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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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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化。
(二)办理范围
1、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2、销售、使用Ⅲ、Ⅳ、Ⅴ类放射源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3、使用放射性物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4、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中涉及移动通信基站的无线通讯类建设项目(包括一址多台、多址发射系统、一址单台);
5、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中的110kv输变电工程。
6、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
| 事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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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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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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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规定,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
1.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应当填报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销售、使用Ⅲ类放射源,使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应用项目,应编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3.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中涉及移动通讯基站的一址单台无线通讯建设项目和110kv输变电工程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4.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中涉及移动通讯基站的一址多台、多址发射系统无线通讯类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二)需提交的材料
1.有相应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建设单位自行填写的环境影响登记表5份(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2.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意见。
3.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应当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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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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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和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并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
2、申请和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评估和审查
由建设单位委托技术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较为复杂的项目,有必要进行技术评估的)进行评估;环境影响登记表不需要进行技术评估。需进行审评对话、现场检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与有关单位进行对话、现场检查。
(三)审批
1、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根据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的进行修正,再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未附具的,环保部门将不予受理。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专家评估意见、审评对话、现场检查情况报告书(表)提出初步审批意见,并对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情况,作出正式的审批意见,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局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市环保局经过核查后,可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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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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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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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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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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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州北路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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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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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书,6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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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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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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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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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39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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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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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391005 0825-239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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