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公告 201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适用对象 (一)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人。 (二)在我市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的附征率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见附件) 符合适用规定情形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确定所属行业及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对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