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体责任 | 涉密不公开 |
| 职责边界 | 无 |
|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宣传督查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经请示领导后,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单位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单位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单位,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单位。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停止涉密业务。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宣传督查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或者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经请示领导后,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单位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单位,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单位。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 |
| 责任主体 | 宣传督查科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当事人或单位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或单位的意见,对当事人或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或者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收缴。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复查是否继续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登记保存有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文件资料 |
| 责任主体 | 宣传督查科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有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的当事人或单位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或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法事人或单位的意见,对当事人或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保存。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复查相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是否排除泄密隐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责令停止使用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 |
| 责任主体 | 宣传督查科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的当事人或单位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或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法事人或单位的意见,对当事人或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复查相关设施、设备、场所是否排除泄密隐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
| 序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权力项目名称 | 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的保密审查 |
| 责任主体 | 通信技术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充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根据情况进行现场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单位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并颁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使用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证书,并报省国家保密局备案。 5.事后监督责任:对通过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保密审查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
| 序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关、单位保密检查 |
| 责任主体 | 通信技术科、宣传督查科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党政机关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开展全面检查、专项检查、自查、抽查、互查、电话巡查、技术检查等。 2.处置责任:对各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根据情况分别采取责令停止使用、登记保存、收缴等行政强制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
| 序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泄密案件的调查 |
| 责任主体 | 通信技术科、宣传督查科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开展调查。 2.处置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调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根据情况分别采取责令停止使用、登记保存、收缴等行政强制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