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晶美硅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晋美
身份证号码: 210302********0926
地址: 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明星大道
我局于2018年05月29日,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遂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总排放口的废水进行了执法监测,监测报告结果表明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COD为1290mg/L、悬浮物为870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限值11.9倍、11.428倍。
以上事实有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责改字〔2018〕2-01号)、2018年5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遂环监字〔2018〕第F033号)、2018年6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贾智)、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环罚告字〔2018〕12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圆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四川省遂宁市分行 户名:遂宁市财政局
账号: 231*************937
项目编码:9990158 单位编码:080035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