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发[201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守信企业红名单"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日
遂宁市"守信企业红名单"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 打造"诚信遂宁",建立健全企业"守信得益,失信受损"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特制订"守信企业红名单"评选办法。
一、评选原则
"守信企业红名单"评选工作坚持以下原则:引导和企业自愿参选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不断完善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守信企业获得利益的原则。
二、评选规则
(一)评选工作原则上2年一个周期,按年进行考核。在当年上半年完成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纳入"红黑榜"公示范围。
(二)评选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多部门联合考评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评选工作由市金融办、市发改委、人行市中心支行、遂宁银监分局组织实施,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科知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遂宁海关、遂宁检验检疫办、市统计局、市文明办、各金融机构等参与考评,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人行市中心支行。
(三)评选工作采取企业申报与部门推荐相结合、联合考评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方式。
(四)评选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各考评单位享有同等一票否决权。
(五)评选工作实行动态考核,经考核仍符合守信红名单企业条件的继续保留"红名单"称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因资信等级发生变化、不能达到守信"红名单"企业条件的,实行摘牌处理,取消享受的一切扶持政策。
(六)评选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三、评选程序
(一)申报推荐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申报,也可由金融机构或主管部门推荐。
(二)联合初评
人行市中心支行将新参评企业和待考核存量企业相关情况汇总,向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反馈并征求意见。
(三)问题整改
人行市中心支行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反馈的企业存在的问题通知相关企业,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或作出解释。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相关企业的整改和说明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继续推荐其成为守信"红名单"企业的意见。
(四)现场终评
组织评选成员单位召开评审会议,对参评企业是否符合守信企业条件进行现场审核,选出拟评企业名单。
(五)社会公示
人行市中心支行将拟评选的守信"红名单"企业在遂宁信用网、遂宁金融网、《遂宁日报》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提交市政府审定。
评选具体工作流程每年由市金融办、市发改委、人行市中心支行、遂宁银监分局另行发文确定。
四、评选条件
"守信企业红名单"的申报和推荐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规范健全,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业绩突出,年度无经营性亏损;
(三)企业重视信用文化建设和信用管理,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1.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合同履约信用记录良好;
2.企业依法纳税,纳税信用记录良好;
3.企业依法缴纳法定行政事业性规费,缴费信用记录良好;
4.企业依法使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法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信用记录良好;
5.企业保证产品质量,产品信用记录良好。食品企业近3年内未发生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近1年内未受到质量安全相关处罚;
6.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安全生产信用记录良好;
7.企业注重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信用记录良好;
8.进出口企业在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的信用记录良好;
9.在银行有贷款余额的企业要遵守借贷合约,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贷信用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达到其贷款主办行内部评级3B+级以上;
10.企业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信用记录良好;
11.企业履行信息年报、公示义务的信用记录良好;
12.企业履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劳动仲裁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用记录良好。
企业申报参评守信"红名单"企业,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向银行、工商、税务部门分别出具可以查阅其信用报告的《授权委托书》。
五、评选一票否决事项
企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失信惩戒期限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选为守信"红名单"企业。
(一)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进入破产程序或宣布破产、或被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的;
(二)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产生违法犯罪记录的;
2.企业发生较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等责任事故的;发生1次死亡2人及以上责任事故或连续发生2次死亡1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3.企业在建设运营过程中未落实环保方面的要求,经提醒仍不整改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4.企业发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金融案件的;
5.企业参与非法集资、合同欺诈、预收资金逃逸或违规使用等,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1.企业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经管理部门核查属实的;
2.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控股股东存在严重不良信贷信用记录,恶意拖欠贷款本息或近2年内贷款本息连续逾期3次、累计逾期6次的;
3.企业存在偷、逃、骗、抗、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核实的;
4.企业在申请政府资金以及参与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经济活动中弄虚作假,或在取得政府资金后未按承诺或申请用途使用资金,给国家、社会或利益相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且拒不整改的,拖欠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职工职业危害得不到有效防止的;
6.企业不按规定缴纳法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情节严重,经有关管理部门核查属实的;
7.企业在报送统计数据时存在瞒报、漏报、错报行为,情节严重,影响全市统计工作真实性的;
8.企业发生经营异常、严重失信等行为,被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监管最低等级的;
9.企业因违规生产经营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不按要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0.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劳动仲裁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1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确认为诚信示范企业的;
(四)企业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且未进行信用修复,以更名、转让或变卖、变更法人等方式成立新企业的,新企业亦不得评选为守信"红名单"企业。
六、优化守信企业发展环境
(一)进行命名表扬。经公示无异议或疑议的企业,由市政府办公室命名为年度守信"红名单"企业,表彰其诚信行为。
(二)加大社会宣传。经评选的守信"红名单"企业,在新闻媒体和信用信息建设平台进行公示,《遂宁日报》、遂宁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遂宁信用网、遂宁金融网要加大守信事迹宣传报道力度。
(三)实施联合激励。被命名的守信"红名单"企业,各级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联合激励,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政策优惠。政府各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相关扶持激励措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相关部门贯彻落实。
1.减少日常监督检查;
2.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3.在评级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财税扶持、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
4.在涉及信贷融资、企业上市和债券发行的培育审核等金融活动中,开通绿色通道;
5.在申请列入政府信用担保管理体系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七、本评选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守信企业红名单评选暂行规则〉的通知》(遂府办发〔2006〕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