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勘察测绘单位,各分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我局制定的《遂宁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遂宁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筑工程(私有住宅除外)的规划核实,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证许可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验线)、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分别通过验核建筑工程放线情况出具的验线测量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以下统称为测量报告、见附件2)等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是:验核建筑工程放线测量报告;核实建筑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及附件、附图。
第六条 放线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建筑坐标定位图进行对照,并组织建设单位现场验核该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建筑坐标定位图是否一致。
基础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有关建筑基础规划部分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基础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工程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与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及附件、附图相符。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坐标定位图时,同时发出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见附件3)。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转送放线测绘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建筑坐标定位图应包括地上建筑坐标定位图、地下建筑坐标定位图,并注明地上建筑、地下建筑的相互关系及自然层数。
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建立联系人工作制度,联系人由各分局负责指定,并报市局备案。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具体工作;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实施规划许可情况;依法巡查处理建设单位、放线测绘单位、设计单位的不良信用行为;协调处理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规划问题;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筑工程实施放验线测量、基础竣工测量、工程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该建筑工程的测量报告。
第十条 测量报告包括文本和附图两部分(含电子文本),文本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涉及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章 放线核实(验线)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建筑坐标定位红线图和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对建筑工程放线结果实施验核测量,并及时出具验线测量报告。
第十二条 验线报告文本应包括验线回单、验线比较分析表(见附件4)等内容。
第十三条 规划核实联系人应现场核实放线定位情况,将建筑工程放线定位的验核情况如实地填写在验线回单上,并在验线报告上签字确认归档。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作出上述决定后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放线核实(验线)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三章 基础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基础竣工,并确定主体工程轴线位置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基础竣工测量,并及时出具基础竣工测量报告。
第十六条 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的文本应包括基础竣工验线回单、基础竣工测量比较分析表(见附件5)等内容。
第十七条 规划核实联系人应将建筑工程基础竣工验核情况如实地填写在基础竣工验线回单上,并在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上签字存档。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作出上述决定后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基础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四章 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九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已竣工,场地建设已完成,规定配套的设施已建成;
(二)现场施工设施、建材及垃圾已清理完毕;
(三)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含临时)等已拆除;
(四)无违法建设或违法建设已处理;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出具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是指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全面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整体规划核实。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建筑工程竣工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两栋以上的建设工程,其中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建筑工程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与相邻其他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同时应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分段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的部分建筑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的部分建筑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原则上只能依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核实确认。
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在对最后部分进行规划核实确认时,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文本应载明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比较分析表(附件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明细表(附件7)、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附件8)、其他情况说明等。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应为实测1:500现状竣工地形图(含管线、绿地分布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建筑比较图和各楼层实测平面图。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确定的功能标注。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核实后存档。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建筑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及附件、附图;不符合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同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实测1:500现状竣工地形图应作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附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作出上述决定后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五章 其他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出具的放、验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的要求,并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建筑工程的修建情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抽查,测量报告与建筑工程实际修建不符或不合格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征信平台,依法进行查处和公开曝光。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前,应当先参照《行政许可公示听证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测量报告应当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5)和《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所有测绘成果均应采取统一的空间定位基准,即遂宁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乡、村规划区内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