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o38 JSN0022 川环法 遂 罚字〔2016〕007号
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51092359045137XP
地址: 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席家沟、梁家坝
法定代表人: 杨 华
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16年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的“20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装置项目”预留用地内建设的“22万吨/年二甲苯异构混合物提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2台×500 m3成品油调和罐、2台调和泵。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2016年5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16年6月1日《询问笔录》(川环法遂行询字﹝2016﹞08号)、2016年6月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川环法遂检勘字〔2016〕04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23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遂罚告字〔2016〕005号)、《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法遂听告字〔2016〕0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6.2.2.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对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遂宁分行 户名:遂宁市财政局
账 号:2310462119219501937
项目编码:9990158 单位编码:080035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