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蓬溪县天福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20〕852号文件批准,1个镇1个村1个组的土地0.368公顷。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其地类和面积如下表。
单位:公顷
| 被征地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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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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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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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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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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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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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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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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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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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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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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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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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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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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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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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蓬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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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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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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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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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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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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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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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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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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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土地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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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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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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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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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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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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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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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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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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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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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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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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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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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征地时调查、登记的实际情况为准。
二、征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耕地年产值:按照我县该片区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通知》(遂府函〔2014〕289号)执行,征收耕地的统一年产值为:天福镇2040元/亩。
(二)人均耕地面积: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的总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总人数为准。
(三)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待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批准出台后,按新标准重新测算,并在新标准公布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此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8人,采用社会保障安置被征地农民。
四、争议解决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视为无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蓬溪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蓬溪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 9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