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市级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央和省级补助结算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9〕145号)和《关于下达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川财社〔2020〕8号),现预拨你部门(单位)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省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项指标收入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中第“1100249”—卫生健康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第“2100408—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科目。
二、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标准为74元,按照现行分担办法,附表中已列出各区(园区)最低配套金额,请各地足额配套资金,确保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圆满完成。
三、补助资金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其中:202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补助标准中新增的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主要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各地要根据《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4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76号)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附件: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省补助资金(因素法分配部分)预拨表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