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动态

市环保局牵头开展渠河水源地环境保护联合执法行动

来源: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2018-11-0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10月23日,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广播电视台、遂宁日报社,对渠河水源地开展渠河水源地环境保护联合执法行动。

  联合执法组对先锋桥、明月桥、和宁桥、和平桥及其两岸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存在垂钓4起、洗衣2人次、隔离网破损6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制止,对涉及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宣讲了《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并将问题移交至相关辖区及部门限期整改。

  下一步,市环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不定期执法检查,联合媒体对破坏饮用水源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呼吁全市人民广泛参与渠河水源地保护中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渠河水源地是我市地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市政府组织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拟定,省政府于2010年以《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0〕26号),保护区划定范围如下:

  一级保护区:以遂宁经济开发区自来水厂取水点上游1000米的北固乡北固村九莲寺桥为上界,兰林自来水有限公司水厂取水点下游100米为下界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各2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北固乡北固村九莲寺桥上游2000米的北固乡石溪村先锋桥段至兰林自来水有限公司水厂取水点下游300米的渠河水域及其两岸纵深200米的陆域,不含一级保护区范围;

  准保护区:从北固乡石溪村先锋桥至新桥镇凤台村白土地庙段渠河水域及其两岸纵深200米的陆域。

  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一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准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饮用水源保护区处罚依据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