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遂宁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近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成功创建省级、国家级卫生城市,以优异的成绩迎接了几轮复审,城市干净清爽、整洁有序,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进一步健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重点条款说明
本《办法》包括总则、责任区细化和落实、考核监督、附则四章,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包括起草目的、适用范围、责任区概念、市城管执法部门职责、县区人民政府和县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其中第五条第一款明确“各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的主责部门,并履行相应职责。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本条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管责任和处罚权责进行了明确,避免工作分工不明。
第二章责任细化和落实共9条,主要一是细化了责任区的具体划分规定,包括一般情形和不能确定责任区范围的特殊情形,特殊情形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明确责任主体。二是细化了责任人的确定、明确了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公用事业单位责任和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来落实责任。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责任告知书》可与各县(区)、市直园区“门前五包”责任告知书统筹制作”,注重了基层各项工作的统筹结合,避免增加行政成本。三是细化了责任书的制作、发放、公示、变更等内容,强化了宣传制度。
第三章考核监督共2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明确了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的目标考核,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考核,并将结果对社会公开等内容。
第四章共2条,明确了本市各乡镇可以参照执行和施行时间。
二、关于《遂宁市农(集)贸市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通过全市的各类创建活动,我市在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运营、监督管理、升级改造等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和做法,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贸市场管理方面长效机制,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重点条款说明
本《办法》共包括总则、规划建设、开办运营、入场经营、监督管理和附则六章,共31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起草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部门职责。第5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农(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制定促进农(集)贸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了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辖区负责制。
第二章规划建设共9条,主要包括政府专项规划、功能分区、政府投资建设、产权确认、临时市场设置等内容。为了防控疾病,第七条明确规定“农贸市场内不设活禽交易、屠宰功能区,已经设置的,应当逐步取缔”。为了强化农贸市场公益性,在第八条明确规定“新建农(集)贸市场以政府投资为主体,逐步提高国有农(集)贸市场占比;已经属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改造农(集)贸市场的,应在有偿使用期限满后,政府收回管理” 。
第三章开办运营共6条,主要包括开办要求、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职责。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农(集)贸市场应划行归市,进行功能分区,其中农户自产自销区不低于市场经营面积的15%。”,这条充分考虑了我市城市发展仍然是以农业为主的实际。
第四章入场经营共6条,主要包括亮证经营、入场经营者履行的义务,其中第25、26条主要以负面清单的方式,禁止了食品安全、用电安全、质量诚信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3条,主要包括强化了农贸市场规划用途的严肃性、各部门所履行的监督管理责任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2条,包括施行时间等。
三、关于《遂宁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文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年底又组织了32个督查组开展跨省交叉督查,督促各地真正实现违法建设查处落实到位。我市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响应,全面部署,认真落实,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违法建设增长蔓延的势头。在治理过程中,由于国家法律层规定较粗,加之违法建设治理本身也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所以,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实际,起草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重点条款说明
本《办法》共17条,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违法情形、职责分工、查处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细化。主要亮点内容如下:
1.快速发现机制:第七条规定“各辖区物业管理活动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装饰装修登记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收到业主装饰装修告知后,应当在2日(日历天)内向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报告。”从责任主体和时效上给予了具体的明确。
2.明确了公职人员和社会团体在违法建设中的抄告制度:第十条规定“在排查、巡查、查处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违法建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6日内将违法建设情况抄送同级监察委员会,督促其限期内自行拆除。当事人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宗教团体、社会团体、企业法人人员的,应当同时抄送同级人大、政协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同级监察委员会报送违法建设的抄送和处置情况” 。
3.第十一条详细明确了依法没收违法建构筑物的情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若拆除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拆除,一律依法没收。依法没收的建(构)筑物处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4.对部门单位协作机制作出了明确要求。第十六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对查处机关书面告知的违法建设提供服务。已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收到查处机关书面告知的3个工作日内,同查处机关执法人员到现场对违法建设用户停止服务。违法建设未通水电气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对查处机关书面告知的违法建设提供通水、通电、通气服务。”,为第一时间有效制止违法建设增添了措施。
四、关于《遂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缓解城市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方便市民出行提供方便的同时,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维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给城市管理带来诸多困难。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我局依据交通运输部2017年8月联合中宣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等10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交通厅联合10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遂宁实际,起草了《遂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重点条款说明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相关部门职责,重点对经营准入、运维管理、规范骑行等进行了细化。《办法》共2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至五条主要阐述《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主要部门职责。其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牵头制定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施意见;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的备案管理。”明确了共享单车备案管理的主体部门是交通运输部门。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第六条至第十七条主要阐述准入监管、投放管理、运维管理、服务评价等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明确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准入备案制度,制定指导意见,防止无序竞争、恶意投放。
(三)第十九条主要明确用户安全骑行、文明骑行行为,促进规范使用,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骑行规则;(二)载人;(三)在规定停放点以外区域停放车辆;(四)损坏车辆或者公共停放设施;(五)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六)其他违规行为。”,明确了促进共享单车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