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14-00009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函〔2014〕38号
  • 成文日期: 2014-03-07
  • 发布日期: 2014-03-07
  • 当前信息已于2023-03-13失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中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遂府办函〔2014〕38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3-0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函〔2014〕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安排

  (一)宣传动员

  各县(区)政府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对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遂宁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积极组织街道、社区在居民小区宣传栏张贴宣传资料,提高社会各界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和抵制非法集资的自觉性。

  (二)摸底排查

  1.全面排查。各县(区)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行为进行认真排查,及时准确发现隐藏的非法集资行为。并于2014年3月15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处非办”,设在市金融办,联系电话:2988856)。

  2.重点抽查。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市处非办交办的以及辖区内企业、群众举报的非法集资线索进行重点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抽查处理情况。市处非办调查小组对重要非法集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涉嫌非法集资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当地政府依法处置。

  (三)集中整治

  1.加大曝光力度。对违规融资行为和非法集资行为,各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及时依法曝光,让群众及时了解非法集资的违法对象和违法事实,使非法集资行为无处藏身。

  2.依法惩处。对不构成非法集资的严重违规融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退款和整改,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退款和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停业整顿;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各县(区)政府要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全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同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人行、遂宁银监分局各抽调1人组成调查小组,对重要非法集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各县(区)政府也要组建相应工作组,加强协调,推进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政府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宣传工作、排查工作,依法处置相关问题;市处非办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务求集中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取得实效;公安部门对非法集资线索及时跟进,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打击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梳理全市投融资类企业、外来商贸企业,向同级排查小组提供可疑企业名单;市人行、遂宁银监分局加强配合,指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对异常账户资金流动的动态报告;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行业的管理,对非法集资苗头性现象及时报告并处理;各新闻媒体要制定实施打击非法集资专题报道方案,为处非工作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市财政局对集中打击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严格责任追究。市处非办对县(区)、园区开展集中打击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各县(区)政府、园区要将集中打击工作情况每天报市处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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