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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前预通知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综〔2020〕2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综〔2020〕6号),现就下达2020年中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达2020年中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如数(详见附件)。各区、园区财政局要按照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二、该项资金专项支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9〕23号)规定执行。
三、各区、园区财政局安排使用该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 03“棚户区改造”、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06“公共租赁住房”科目。
附件:2020年中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表(总表不下发)
遂宁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2020年中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 单 位 |
分配资金 (万元) |
| 市房管局 |
528.38 |
| 遂宁市经开区 |
1788.54 |
| 市河东新区 |
0 |
| 遂宁高新区 |
751.56 |
| 船山区 |
372.93 |
| 安居区 |
2.59 |
| 合计 |
34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