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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3-4439640
  • 公文种类:通告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通〔2014〕4号
  • 成文日期: 2014-10-09
  • 发布日期: 2014-10-10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10-1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辖区下列区域为禁燃区:船山区(市中心城区)东至涪江西岸(滨江路)、南至开善东路、西至渠河路(S205)、北至明月河框定区域,观音湖(北至唐家渡电航工程、南至涪江五桥)框定区域,遂宁开发区(含托管拓展区域和凤台组团)、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河东新区(含二期)所属全部辖区以及金桥组团、龙凤组团、吉祥组团、桂回组团、西眉组团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居区、射洪县、大英县、蓬溪县等县(区)的城市建成区及省级以上开发区。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物质:

  (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粉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当在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改用期限为:船山区、遂宁开发区、河东新区在2016年1月1日前;安居区、射洪县、蓬溪县、大英县在2017年1月1日前。

  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五、自2017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六、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供热、电厂锅炉以及改用清洁能源前的在用锅炉等燃烧设施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八、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发改、经信、规划、住建、环保、工商、质监、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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