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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3-4436518
  • 公文种类:意见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函〔2016〕32号
  • 成文日期: 2016-02-23
  • 发布日期: 2016-02-23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2-2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函〔2016〕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慈善工作,建立健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慈善事业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扶持政策基本完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慈善组织和服务覆盖城乡,慈善理念深入人心,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成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的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一)政府支持。各级政府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逐步加大,公益创投活动广泛开展,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配套措施、扶持政策健全落实。

  (二)社会捐赠。慈善捐赠服务体系完善,捐赠平台方便多样,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全面落实。全市家庭参与捐赠比例达10%以上,社会捐赠总额占GDP的比例达到0.05%。

  (三)慈善组织。城乡布局合理、层级多元、广泛覆盖的慈善组织网络基本形成,每万人拥有公益慈善组织数量不少于5个。每个县(区)都有扶贫、济困、教育、医疗、见义勇为和为儿童、妇女、老人、残疾人服务的专业慈善组织;每个乡镇(街道)都建有1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有条件的村(社区)建立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

  (四)慈善项目。公益慈善项目覆盖领域广泛,在灾害救助、贫困救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扶老助残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度、示范效应以及良好社会效果的品牌慈善项目,受益群众达10万人以上。

  (五)志愿服务。志愿服务制度健全,运转高效。全市注册志愿者占常住人口比例达15%,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30小时以上。

  (六)慈善文化。“大众慈善、快乐慈善、诚信慈善”的慈善理念深入人心,传统观音文化和现代慈善文化融合发展。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并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考评内容。

  (七)慈善公信力。实现慈善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息公开透明。

  二、主要任务

  (一)发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慈善事业。

  1.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积极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全市性社会团体要发挥自身优势,在规范管理、服务困难群众等方面作出表率。各类慈善组织要进一步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各类企业要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在更广泛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支持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鼓励、支持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遂宁慈善日”活动,有效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

  2.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捐赠。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生态环保、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民政部门要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建设城乡基层慈善综合服务平台。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

  (二)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

  1.大力发展慈善组织。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扶持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慈善组织,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规范发展网络慈善等新慈善形态。鼓励慈善组织差异化、专业化发展,在资金募集、志愿服务、项目实施、技术支持等方面实现资源最优配置。

  2.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公募基金会、慈善会、红十字会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时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不能面向公众募捐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可以面向公众募捐的组织进行。报刊、广播、电视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信运营商,应依法依规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慈善组织募得款物应依法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经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

  3.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等相关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定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三)创新实施公益慈善项目。

  坚持慈善募捐及慈善救助的项目化运作。要注意围绕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以民生对象需求和社会关注热点为重点,科学设计慈善项目。要在进行社会调研的基础上,严格项目选题,并进行立项评估,确保项目设计针对性和准确性。对社会认同度高的慈善项目,要予以重点支持,着力打造慈善项目品牌。要完善社会化运作,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项目运作专业水平。要加强与中省及市外慈善组织的项目对接,积极争取和引进外地慈善项目和资金落户遂宁。要强化慈善项目监督管理,通过信息公示、组织捐赠者实地查看、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等方式确保执行到位。

  (四)鼓励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

  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教育培训、志愿服务记录、时间储蓄、星级评定、绩效评估、表彰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各界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倡导具备专业技能和服务条件的公民注册成为志愿者。推进志愿者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志愿者线上注册和志愿服务记录。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生活救助、邻里相助、支教助学、法律援助、心理抚慰、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公益性与专业性优势,重点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社会群体提供志愿服务。

  (五)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  

  1.建立信息与资源共享机制。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以社会救助体系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通过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民政与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完善民政部门、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的对接、共享和匹配。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提供求助、捐赠和救助信息。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同时向审计等有关部门公开。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载体,广泛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便于有需要的社会公众求助。

  2.做好慈善信息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认真组织依法登记和备案的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息平台注册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并通过全省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等信息。

  (六)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政府监管。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财政、民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进行审计。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作用,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3.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社会监督受理机制,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加大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4.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原则,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激励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市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捐赠人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二)提供金融服务。积极利用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公益性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机构等金融部门对具有借款资质的慈善组织提供信贷支持,满足慈善组织合理信贷需求。鼓励银行业机构根据慈善组织特点,提供“量体裁衣”式金融产品和创新服务。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大资金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通过项目资助、合同委托、社会招标等方式,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四)大力宣传表彰。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等媒体和手机、微信、微博、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传播慈善文化理念,积极宣传慈善事业成就,广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活动开展和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对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对受表彰对象提供优先支持和服务。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逐步推动将个人参与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升学考核、选拔录用、奖励优惠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人才保障。通过在招生计划安排、师资培训、学生奖励、就业保障和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慈善相关专业,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水平。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充分发挥其在促进脱贫攻坚、参与民生保障、调节收入分配、解决社会问题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强化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慈善工作的职能,充实加强慈善工作力量。建立慈善事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作为慈善工作主管部门,要履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等职责。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抓好协调督导,合力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强化对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督促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工作落实。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责、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要求,细化措施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6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任务内容 责任部门 时限要求
1 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县(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2 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持续实施
3 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知局、市金融办 2016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4 鼓励设立慈善信托 市民政局、市金融办 2016年底出台具体措施
5 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 2016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6 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鼓励慈善组织差异化、专业化发展 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7 报刊、广播、电视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信运营商,应依法依规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委网信办、市文广局、遂宁通信发展办公室 2016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8 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 市文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2016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9 围绕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以民生对象需求和社会关注热点为重点,科学设计慈善项目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持续实施
10 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推进志愿者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 2016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1 以社会救助体系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通过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民政与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住建局、市人社局 持续实施
12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责任。 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外事侨务办 持续实施
13 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境外向我市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捐赠人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持续实施
14 引导银行业机构等金融部门对具有借款资质的慈善组织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机构提供慈善金融产品和创新服务。 人行遂宁中心支行、遂宁银监分局 持续实施
15 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广泛开展公益创投活动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 持续实施
16 加大对慈善工作的宣传力度,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市老龄办 持续实施
17 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活动开展和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市工商局、市委网信办 2016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8 根据慈善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规定组织实施好有关评选表彰奖励工作。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 持续实施
19 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团市委、市老龄办 持续实施
20 强化人才保障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2016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完善落实政策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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