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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遂宁市文物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9-12-31 16:1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主体责任    1.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相关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2.组织推动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事业(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3.负责全市重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文化旅游整体形象和重点品牌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域旅游。
    4.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推动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巴蜀文化和地方特色文化传承发展。
    5.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6.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7.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8.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
    9.指导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负责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工作。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
    10.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的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大案要案、跨区域案件的查处,维护市场秩序。
    11.负责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遂宁文化旅游品牌建设。
    12.拟订全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建设,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13.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组织实施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14.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实施行业技术标准。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参与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15.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利用与考古工作。
    16.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文物安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督察职责。负责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协同相关部门负责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17.负责推动完善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社会文物管理工作。
    18.负责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系统及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对文化旅游园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19.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20.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责边界    1.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审批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审核;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资料审核,并颁发许可证。
    2.文物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文物的依法没收及追缴文物的移交工作。遂宁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等移交部门移交文物的鉴定、接收及指定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
    3.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处罚: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电信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4.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由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5.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6.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7.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由出版行政部门、市场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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