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函〔201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现将《遂宁市政府工作监督员制度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遂宁市政府工作监督员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和建设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强化政务监督,提高政府工作公开透明度和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政府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遂宁市政府工作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由市政府批准聘任。
第三条 监督员的基本要求
(一)思想素质好,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关心遂宁各项事业发展,热心监督员工作。
(二)在社会和行业具有良好的声誉,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等方面的记录。
(三)工作作风踏实,善于联系群众,有一定政策水平,对政府工作有一定了解,具有客观及时搜集和反映情况、真实准确提供信息的能力。
(四)坚持原则,立场坚定,公道正派,敢于同不良行为和倾向作斗争。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 监督员对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县(区)内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第五条 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做好市、县(区)政府有关工作的宣传引导。
(二)对全市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市、县(区)政府重大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各级各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勤政廉政等方面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作风行风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了解掌握新形势下政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反馈信息;对发现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协助总结、宣传、推广。
(五)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收集和反馈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为市、县(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六条 监督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发现市、县(区)政府及各部门在决策程序、信息公示等依法行政方面存在问题的,有权及时反映并监督纠正。
(二)发现行政机关有越权执法、滥用职权、执法程序违法、不文明执法等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市、县(区)监察部门反映。
(三)发现行政机关人员有吃、拿、卡、要及滥用职权等不廉洁行为,有权向市、县(区)监察部门举报。
(四)根据需要,经同意可列席市、县(区)政府常务会、专题会等重要会议,对市、县(区)政府的决策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五)受邀参加各行政部门召开的办公会、政务会等工作会议,有权发表意见,进行评议。
第七条 监督员具有以下义务:
(一)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对待违法违纪行为能够客观公正、刚直不阿、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不正之风。
(三)遵守各项要求和规定,按时参加市、县(区)政府召开的监督员工作会议。
第八条 监督员的人员构成及聘任程序
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一般5年一聘,每期聘任50人。监督员中应有民营或国有企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离退休干部和两新组织代表、乡镇、社区居民、村民等基层组织代表,具体名额由市监察局根据实际情况初审后报市政府确定
监督员采取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各县(区)监察局进行初步考察,报市监察局审核,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政府聘任并颁发监督员证。监督员凭监督员证在全市范围内联系和开展工作。
第九条 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一)分组活动。按区域分为6个小组,每组确定1人担任组长,负责活动组织、情况汇总及上报。监督员个人也可就自己了解的情况,直接向市监察局报告。
(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监督员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县(区)监察部门定期组织召开监督员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沟通反馈相关信息、听取意见建议、研究部署工作,并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报市、县(区)政府相关领导。
(三)参与相关会议和活动。监督员要积极参与经政府或部门邀请可以参与的相关会议和活动。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邀请监督员参加重要工作决策会议和重大活动,如工作的安排部署、检查、总结会、现场会、座谈会、宣传活动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等,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市、县(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监督员的指导,积极支持和配合监督员的工作,虚心接受监督员的监督检查,认真对待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解决监督员通过正常渠道反馈的问题,并为他们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县(区)监察局组织监督员对行政部门、街道、乡镇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或对部分执法过程进行跟踪检查,现场监督各单位依法行政情况。
(五)监督员可以采取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向市、县(区)监察部门反映问题,市、县(区)监察部门接到问题反映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必要时向责任机关发出监察建议书,限期给予答复,并将答复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十条 监督员的管理
(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无薪金和福利待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信息渠道进行宣传,提高其社会影响力,形成各方面关心支持监督员工作的良好氛围。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监督员给予表彰。
(二)市、县(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召集会议和开展监督活动,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等。市、县(区)政府每年要预算一定经费给监察部门,用于组织监督员开展工作。
(三)监督员每届任期为5年,届中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可以进行调整。监督员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四)监督员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无故干预被监督对象的工作,不得擅作主张,随意表态,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对发现的问题要如实反映,未经组织许可不得擅自调查处理或向外公开。监督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政府予以解聘:
1.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监督单位吃、拿、卡、要的;
2.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多次不参加组织召开的会议或活动的;
4.其他不符合监督员条件或者不能履行监督职责的。
监督员有下列情形的,自动解聘:
1.在任期内因自身违纪违法受到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监督员在任期内死亡的。
(五)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对外要严格保密,并建立专门档案,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积极支持、配合监督员工作,对监督员工作设置人为障碍,或对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相关部门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