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2016〕违改字014号
遂宁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842420375
地 址: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510号5层(办公
地点:船山区嘉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冯浩淼
我局于2016年10月27日对你公司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总排污口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自动监测仪2016年9月28日至检查当日的历史数据中,9月28日4:00为170.7mg/L、6:00为177.1mg/L;9月30日0:00为133.5mg/L、10:00为199.7mg/L、14:00为157.5mg/L、16:00为170.3mg/L;10月11日22:00为157.8mg/L;10月12日0:00为93.4mg/L、4:00为113.9mg/L、6:00为50.7mg/L;10月15日6:00为169.2mg/L、8:00为150.9mg/L、20:00为183.2mg/L;10月17日4:00为192.3mg/L、6:00为161.6mg/L;10月1913:26为57.4mg/L、14:01为59.2mg/L、14:38为93.4mg/L、15:14为92.2mg/L、15:59为92.2mg/L;10月22日13:24为81.9mg/L、13:56为74.6mg/L、14:30为248.7mg/L、15:07为100.3mg/L。以上数据均超过了规定的50mg/L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遂宁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 停止违法行为 ,并于2016年 11 月 15 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