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市本级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版)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申报条件 | 工作流程 | 服务承诺时限 |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
1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核准 | 市(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7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完成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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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完成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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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建议书编制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 |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 |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川府发〔2014〕56号)、《四川省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2015〕807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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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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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初步设计编制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完成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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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 食品生产许可(除特殊食品) | 食品生产许可核发(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除外)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 | 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 | 1.营业执照2.需检验产品(如预包装食品需提供预包装食品袋) | 产品-签订委托书-出具检验产品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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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生产类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除外) | |||||||||||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除外) | |||||||||||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主要设施设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除外) | |||||||||||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生产地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除外) | |||||||||||
7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无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 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根据各检规要求提供资料 | 申报检验、受理检验、安排现场检验、出具检验报告、领取检验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遂发改【2019】97号 | 1.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时提交)、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拆卸移装的)。2.委托县(市、区)、市直园区实施。 |
8 | 气候可行性论证 | 城乡规划、重点领域以及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 | 无 | 市气 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 具有相应能力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 | 政府明确行文的建设规划、取得立项批文的建设项目可以申报 | 选择中介-业务洽谈-签订合同、协议-采集数据-数据计算-分析论证-编制报告-专家评审-报告送达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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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注: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审核〕 | 无 | 市气 象局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68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防灾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 具备相应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建设项目取得立项批文后可以申报 | 选择中介-业务洽谈-签订合同、协议-采集数据-数据计算-分析评估-编制报告-报告送达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10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注: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审核〕 | 无 | 市气 象局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防灾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 具备相应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图完成后可以申报 | 选择中介-业务洽谈-签订合同、协议-技术评价-编制报告-报告送达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11 | 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注: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验收〕 | 无 | 市气 象局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防灾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 取得甲级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建设项目防雷装置安装完成且正常供电后可以申报 | 选择中介-业务洽谈-签订合同、协议-现场检测-编制报告-报告送达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12 | 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古树名木移栽方案 | 林木采伐许可 | 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采伐审批 | 市林 业局 | 《四川省绿化条例》 | 无资质要求 | 移栽绿化编制完成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设计项目收费指导价标准》起价9-12万元,另计投资额3-5% | 非强制。《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已经清理。 |
13 | 伐区调查设计报告 | 林木采伐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国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公益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 无资质要求 | 调查设计报告编制完成 | 双方协商约定 | 文件同上。起价3万元,另计30-45元/立方米 | |||
14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市级) | 市林 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无资质要求 | 报告调查表编制完成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文件同上。起价5万元,另计:块状项目1.5万/公顷,线形项目1.5-2万/公里 | 非强制。《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已经清理。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市级) |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市级) | ||||||||||
15 | 影响论证报告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市林 业局 | 《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74号)、《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 具有相应城乡规划、林业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 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完成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文件同上40-50万元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16 |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报告 | 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 | 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 具有法定资质的测绘单位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加盖测绘成果资料章且经甲方验收的整套测绘成果 | 委托测绘-编制测绘成果-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参照《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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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 规划条件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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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核验 | |||||||||||
17 | 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编制 | 临时用地审批 | 临时用地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 | 具有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资质的单位 | 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编制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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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相关论证合并办理的通知》 | 具有相应城乡规划资质编制的单位 | 具有城乡规划资质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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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相关论证(踏勘论证、节地评价论证)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相关论证合并办理的通知》。 | 无资质要求(业主可自行编制符合相关要求) | 无资质要求(业主可自行编制符合相关要求)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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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设工程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 | 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 | 1.建设工程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 (一)申请单位提交申报材料;(二)文物和文化遗产科、市文保所根据申请单位的保护级别,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批复或上报省文物局。(三)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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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 1.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2.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 ||||||||||
21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设计方案编制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许可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 | 因建设工程需要进行修缮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 (一)申请单位提交申报材料;(二)文物和文化遗产科、市文保所根据申请单位的保护级别,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批复或上报省文物局。(三)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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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 | 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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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审批 | 市水 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正)、《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 无资质要求(业主可自行编制符合相关要求) | 在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跨河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 | 业主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编制,第三方送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利局审核。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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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 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编制送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利局审核。 | ||||||||
24 | 经营活动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调度的影响和对生态环境、水质等方面影响的评价报告 |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 市水 利局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不改变工程原有用途,不影响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和生态环境、水质。 | 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编制单位编制评价报告,报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利局负责监督指导。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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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项目论证报告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3月19日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在四川省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码头、鱼塘项目已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 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编制单位编制认证报告,报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利局负责监督指导。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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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设计方案编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专业、专项规划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编制单位编制方案,报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利局负责监督指导。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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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设计方案编制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市水 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正)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在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省管的灌排兼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均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管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由有河道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相关水管单位的,应事先取得其同意意见。申请材料齐全。 | 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编制送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利局审核。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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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方案编制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市水 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正) | 无资质要求(业主可自行编制符合相关要求) | 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危害及影响现有工程安全和运行、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替代工程已达到设计标准,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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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编制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需要在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已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 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编制单位方案编制,报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利局负责监督指导。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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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新办) | 市水 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 | 无资质要求(业主可自行编制符合相关要求) | 生产建设单位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有关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及审批申请文件 | 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上在线申请,报告书须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组织技术审查(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参加,必要时组织现地踏勘),审批部门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批复;报告表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进行备案管理。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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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 | |||||||||||
31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编制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需要占用省属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有相关专家评估意见及结论。 | 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编制单位编制设计方案,报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利局负责监督指导。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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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编制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证延续审批 | 市水 利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 无资质要求(业主可自行编制符合相关要求) | 在四川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并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法定取水许可证延续条件的取水单位或个人 | 业主自行委托第三方编制,按程序报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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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证新办审批 |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排水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业主自行委托第三方编制,按程序报审。 | |||||||||
取水许可证变更审批 |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 | 业主自行委托第三方编制,按程序报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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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排水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业主自行委托第三方编制,按程序报审。 | |||||||||
3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审批(含概算调整) | 市水 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申请人是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已纳入相应规划。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其他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规划等立项性质的文件已经获得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资质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图纸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21)规定申请材料按规定的份数、格式提供齐全按管理权限规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 | 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编制送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利局审核。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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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审批(含概算调整) | 市水 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申请人是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被申请单位批复。申请内容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变更的时间和内容符合《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变更报告的编制单位为原初步设计报告的勘察、设计单位。若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申请材料按规定的份数、格式提供齐全 | 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编制送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利局审核。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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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报告及鉴定报告书编制 | 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3月19日修正)、《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 | 水库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 | 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编制单位编制鉴定报告书,报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利局负责监督指导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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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采砂年度实施方案编制 | 河道采砂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单位或个人取得河道采砂权在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要求;符合河道年度实施方案要求;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技术人员。 | 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编制送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利局批复。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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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专题论证报告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市水 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不危害及影响现有工程安全和运行、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替代工程已达到设计标准,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水利局负责监督指导。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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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拟申请司法鉴定项目的能力验证证书(CNAS证书)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 市司 法局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 具备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具有开展申请所需资源,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符合规范等 | 自行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初审 |
司法鉴定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
新增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执业类别 |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延续登记 | |||||||||||
38 | 拟申请执业司法鉴定项目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行业执业资质证书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 颁发拟申请执业司法鉴定项目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行业执业资质证书部门 | 具备相应申报身份,经职业技能鉴定、认证考试合格等条件 | 自行申报—考核颁发—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初审 | |
司法鉴定人新增执业类别 | |||||||||||
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 | |||||||||||
39 | 拟申请律师执业律师协会实习考核、鉴定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律师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律师协会 | 能辅助办理律师业务,提供实习律所考核意见,培训考核合格等资料 | 自行委托—编制—送审 | 一年 | 免费 | 初审 | |
40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身份证明、执业经历、年限证明公证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川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8号) | 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或公证机构 | 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相应机构出具的执业经历、年限证明等 | 自行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100元/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80元/件川发价格[2017]310 号 | 初审 | |
41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未受刑事处罚证明公证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川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市司 法局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8号) | 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或公证机构 | 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单位出具未受刑事处分证明,体现劳动关系的证明等 | 自行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100元/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80元/件川发价格[2017]310 号 | 初审 |
42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身份证明公证、台湾出具的证明材料公证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台湾居民申请在川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5号) | 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相关证明材料等 | 自行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100元/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80元/件川发价格[2017]310 | 初审 | |
43 | 拟设律师事务所资金、资产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 银行或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银行账单证明,身份证明,与出资相关的协议等 | 自行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初审 | |
44 | 拟设司法鉴定机构资金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延续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 银行或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银行账单证明,身份证明,与出资相关的协议等 | 自行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初审 | |
45 | 拟注销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审计报告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提供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账簿及会计凭证等 | 自行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初审 | |
46 | 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核发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核发 | 市应 急局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0号) | 安全培训机构 | 申请材料 |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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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申报资料 | 受理-审查(现场核实)-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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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报告 | 市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品种的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企业和具有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除外) | 市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品种的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企业和具有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除外) | 市应 急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预评价报告 | 受理-审查(组织专家组评审)-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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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汽油加油站、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在川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汽油加油站、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在川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5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受理-审查(现场核实)-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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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7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报告 | 企业自行组织专家组评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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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安全评价报告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报告 | 企业自行组织专家组评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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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预评价报告 | 受理-审查(组织专家组评审)-决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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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 急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受理-审查(组织专家组评审)-决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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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设施设计 | 受理-审查(组织专家组评审)-决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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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52 |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施工许可 | 施工许可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 | 在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换证认定名录中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相关制度。 | 委托-签订合同-推送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专家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告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修改-复审(如一次修改不到位存在多次修改、复审)-形成报告。 | 12个工作日 | 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发改价﹝2011﹞323号);2.全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图审查费按投资额的1.6‰;其余的施工图审查费,均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收取审查费:20万(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8元/平方米收取;20以上-50万(含5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5元/平方米收取;5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2元/平方米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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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预测)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川省建设厅关于预售商品房面积预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08〕510号)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 |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机构进行面积预测—形成测绘成果—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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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出具投资者具备投资能力的证明(包括企业验资报告或实缴注册资本的证明,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股东验资报告,股东财务审计报表,股东审计报告)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市商 务局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 选择中介-业务洽谈-签订合同、协议-现场检测-编辑报告-报告送达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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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规划审批阶段 | 市人 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1号) | 符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 委托_编制_送审 |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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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项目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论证报告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2003〕18号)第四十八条、《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水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 |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 | 委托_编制_送审 | 具有相应评估、论证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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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施工许可阶段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 已完成人防施工图设计的建设项目 | 委托_编制_送审 | 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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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 《四川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川人防办〔2010〕132号)、《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防办〔2011〕66号) | 已安装人防设施设备进行的建设项目 | 协议_现场检测_编制报告_报告送达 | 具有相应人防设备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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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核实测量,即““多测合一”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 市人 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2003〕18号)第三十七条 | 符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 | 协议_现场检测_编制报告_报告送达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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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生产、安装”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制度》(国人防〔2009〕325号)、《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和安装管理的通知》(国人防办〔2016〕71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使用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的通知》(国人防〔2011〕58号) | 已完成人防施工图设计的建设项目 | 协议_现场安装_后期维保 | 具有相应人防工程防护(防化)生产、安装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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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人防监理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2011〕118号)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 | 协议_现场监督 | 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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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无资质要求 | 无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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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
63 |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无资质要求 | 无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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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排污许可 | 排污许可 | 排污许可变更审批(其它信息变更)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48号公布,根据 2019 年 8 月 22 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无资质要求 | 无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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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申请审批(重点管理) | |||||||||||
排污许可申请审批(简化管理) | |||||||||||
排污许可变更审批(基本信息变更) | |||||||||||
排污许可延续审批 | |||||||||||
65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 | 无资质要求 | 无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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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实施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资产证明(银行或验资等有效证明) |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筹备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立审批机构审批 | 市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银行或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要求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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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后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立审批机构审批 | |||||||||||
直接正式设立专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 | |||||||||||
67 |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认定所需体检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认定(市级事项、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认定) | 市教育体育局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 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 |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相关要求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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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产品化学试验报告 | 农药生产经营审批 | 农药登记初审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 | 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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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毒理学试验报告 | 农药生产经营审批 | 农药登记初审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 | 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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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药效试验报告 | 农药生产经营审批 | 农药登记初审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 | 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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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残留试验报告 | 农药生产经营审批 | 农药登记初审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 | 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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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环境影响试验报告 | 农药生产经营审批 | 农药登记初审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 | 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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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 | 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饲料添加剂产品审批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 | 省级及以上饲料检验机构 | 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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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肥料产品检测 | 权限内肥料登记 | 权限内肥料续展登记 | 市农业农村局 |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 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建能力的检测机构 | 取得肥料登记证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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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含新增业务、新设公司、分立、合并)许可 |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1.工商营业执照;2.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3.经营场所及公司章程。 | 受理—编制—办结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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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单位注册资本等变更审批 |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批 |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书面报告 | |||||||||||
76 | 验资证明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1.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2.市场主体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或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3.学校章程;4.办学协议。 | 受理—编制—办结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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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审批 |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类别、法人(负责人)等变更审批 | |||||||||||
民办职业校训学校终止审批 |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延续审批 | |||||||||||
77 | 社会团体成立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市民 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订)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取得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组织名称登记通知书 | 受理—编制—办结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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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订)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无 | 受理—编制—办结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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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 市民 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取得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组织名称登记通知书 | 受理—编制—办结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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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无 | 受理—编制—办结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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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市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具有资质(备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 | 业务受理——签订合同——收集资料——现场检测——编制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82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具有资质(备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 | 业务受理——签订合同——收集资料——现场检测——编制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
83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审批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 具有资质(备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 | 业务受理——签订合同——收集资料——现场检测——编制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具有资质(备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 | 业务受理——签订合同——收集资料——现场检测——编制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
增加项目(设备)、搬迁、更换放射诊疗设备(改建原工作场所)审批 | 具有资质(备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 | 业务受理——签订合同——收集资料——现场检测——编制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
84 |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更换放射诊疗设备审批(限不需要改建原工作场所) | 市卫生健康委 | 具有资质(备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 | 业务受理——签订合同——收集资料——现场检测——编制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
85
| 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 | 根据委托的检测机构要求提供资料 | 委托——抽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 | 根据委托的检测机构要求提供资料 | 委托——抽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
86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审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 | 根据委托的检测机构要求提供资料 | 委托——抽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
87 | 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新办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 | 根据委托的检测机构要求提供资料 | 委托——抽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
88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新办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 | 根据委托的检测机构要求提供资料 | 委托——抽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 |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 | 根据委托的检测机构要求提供资料 | 委托——抽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