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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6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四川应急 发布时间:2025-04-21 16:2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安全生产举报工作通过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管的联动,构建了“预防、发现、整改、追责”的闭环,是实现安全生产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现从各地查处的安全生产举报中选取6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举报查处建筑施工区域未消除安全隐患

2024年10月,金牛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区域存在多处安全隐患。经核查,该工地存在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绳、施工楼栋未做临边防护、施工现场放置的氧气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施工现场席地线路未进行安全防护等问题,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金牛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施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金牛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2月奖励举报人6750元。

案例二 举报查处无资格证开展特种作业

2024年12月,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青白江区某科技公司员工未持证进行焊接作业。经查,该公司一员工在未取得作业类别为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进行焊接作业,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青白江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2月奖励举报人3000元。

案例三 举报查处无资格证开展特种作业

2024年12月,金堂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科技有限公司有员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经核查,该公司1名员工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金堂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金堂县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金应急发〔2023〕2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金堂县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2月奖励举报人2000元。

案例四 举报查处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2024年4月,简阳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范某某在某露天空地非法售卖汽油。经核查,范某某用改装的白色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川A14FN2)非法经营的油品为危险化学品,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简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范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简阳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简阳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7月奖励举报人11000元。

案例五 举报查处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2024年4月,成华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成华区某基地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经查,某气体经营部在该场所存放40升装钢瓶41瓶,分别为氩气、二氧化碳、混合气(二氧化碳与氩气)、氮气,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有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成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成都市成华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举报人12150元的举报奖励。

案例六 举报查处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2024年10月,新都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租用的位于新都区大丰街道一处闲置房内存储危险化学品,存在安全隐患。经查,发现该公司租用的闲置房内存放有危险化学品140桶油漆(25公斤/桶)及33桶油漆(10公斤/桶),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新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新都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新都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2月奖励举报人8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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