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3-4634748
  • 公文种类:公告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发〔2018〕7号
  • 成文日期: 2018-06-28
  • 发布日期: 2018-12-21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2-2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发〔2018〕7号

    国务院决定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18〕6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遂府发〔2018〕7号)精神,现将我市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为遂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2018年11—12月开展登记准备工作;2019年1—5月开展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5—12月开展经济普查数据审核、验收,质量抽查,数据汇总、评估、发布工作。

     三、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执行普查登记工作。普查员将使用手持移动终端设备(PAD)进行入户登记,所有普查对象应依法接受普查登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五、如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请向市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825—2988872。

     特此公告。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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