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遂宁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办法》规定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救灾的资金等。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办法》规定了遂宁市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市、县(区)级补助项目、补助内容,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事项。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市、县(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救助项目和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