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发〔2018〕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标杆企业评定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遂宁市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标杆企业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18〕6号)精神,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标杆企业申报、评定、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包括:
1.系统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19001)、《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280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GB/T22000,含HACCP体系)、《汽车生产件及相关维修零件组织应用GB/T19001-2000的特别要求》(GB/T18305)、《测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19022)、《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GB/T23331)、《企业现场管理准则》(GB/T2959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等先进的管理体系、模式等;
2.实施现场管理、方针目标管理、标准化管理、5S管理(含6S管理、7S管理、8S管理等)、精益管理、QC小组活动、供应链管理、六西格玛管理、可靠性技术、水平对比法等先进的技术方法;
3.经技术审查评定的其他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第四条 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标杆企业的评定工作应遵循企业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标杆企业的评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每次评定不超过10家。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 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标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在开展“现场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照本办法中认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自愿提出申请。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自愿与其他企业分享经验。
(二)申报企业必须是遂宁市辖区内合法注册与经营的独立运营单位(独立法人或集团子公司),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安全、质量信誉、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产品、服务质量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2.围绕企业方针、目标及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开展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理念,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生产和服务现场管理规范有效;
3.全员积极参与质量管理和质量改进活动,接受全面质量管理知识培训,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执行力,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4.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和方法,遵循PDCA循环的科学程序,运用各种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开展活动,现场管理有明显的改进和提高。
(三)具有较高质量声誉。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质监局提出书面申报。申报材料至少包括:
(一)《遂宁市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标杆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应按申报表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如实填写完整。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证实性材料,如体系认证证书、第三方顾客满意度调查报告等与申报表内容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四)企业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经验总结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概述;
2.企业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具体做法(如何根据企业情况推行适宜的管理方法、解决的问题);
3.企业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取得的成绩(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科学性和创新性、系统性和示范性、显效性和发展性);
4.经验总结与分享。
第八条 以上材料需提供一式三份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和一份包含以上内容的电子文档。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各县(区)、市直园区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报企业提出推荐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质监局受理并组织评定。
第三章 审查与评定
第十条 市质监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根据企业申报材料,成立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开展现场评审。评审组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向市质监局提交《遂宁市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标杆企业评定报告》。
第十二条 市质监局根据评定报告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市政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对发生异议的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标杆企业,由市质监局组织专家组遵照本办法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报告。市质监局组织复议并书面答复提出异议者。
第四章 表彰与应用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通过评定的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标杆企业,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加快发展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遂府发〔2018〕14号)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通过评定的企业在申报省、市或行业等质量奖项评选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标杆企业有责任、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经验交流与分享活动。通过评定的企业应持续保持、改进管理体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遂宁市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标杆企业证书有效期2年。
第十八条 市质监局负责对通过评定的企业实施监管。评定的遂宁市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标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遂宁市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标杆企业”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一)在申请评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二)在有效期内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在宣传推介等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
(四)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情况。
第十九条 参与遂宁市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标杆企业评审、评定、监督检查的机构及人员应公正、公平、诚实,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细则、程序等进行审查、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等由市质监局制定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