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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0-09-14 14:3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2020年9月10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通知》(遂府办发〔2020〕13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8年,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明确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在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中,自然资源厅出台了《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增强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川自然资规〔2019〕3号),旨在通过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优化存量建设用地资源配置。在低效闲置土地中,工业用地相对较为明显,致使部分工业企业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经济产出水平。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工业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升用地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形成本次出台的《通知》。

二、工作范围和目标

(一)2019年12月31日前供应的工业用地,到2022年底,采取调查摸底、分类处置等方式,全面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

(二)2020年1月1日起供应的工业用地,结合“标准地”“弹性供应”,分产业类型拟定“亩均税收”等工业用地供地标准,明确退出机制。

三、工作任务

《通知》中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对全市2019年12月31日前供应的工业用地进行全面调查认定和分类处置。一是在调查认定方面,闲置工业用地认定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中的规定进行认定;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参照省内外普遍认可的标准并结合遂宁实际情况制定,共分九类。二是在处置方式方面,因政府原因形成的闲置土地,根据《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各地选择符合实际条件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因企业自身原因形成的闲置土地,根据《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置;低效用地处置根据造成低效用地的原因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限期开发、增资技改、兼并重组、鼓励转让、协商有偿收回、追究违约责任等一种或多种组合的方式进行处置。

四、处置程序和时间安排

在处置程序和时间安排方面,分为调查摸底(2020年9月—2020年11月)、盘活处置(2020年12月—2022年10月)、回头看(2022年11月—2022年12月)三个阶段。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通知》充分考虑了历史原因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对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中遵循了尊重历史、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确定工作范围和目标。

(二)《通知》增加了节约集约用地举措。对2020年1月1日起供应的工业用地,增加了“标准地”“弹性供应”等差别化供地方式,促进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通知》加强了监督管理。在工业用地从项目引进并签订投资协议、出让土地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竣工投产、经营达效、企业停产等方面,通过加强部门配合,全面实施了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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