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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意见,规定,办法,公告,计划,管理,改革,经营,企业,税务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市国税局 发布时间:2018-06-0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公告

  


  2018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

  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1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8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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