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遂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遂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7月11日印发,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此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概念及我市管廊发展阶段现状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我市于2015年启动了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县相继开展;2016年正式启动管廊建设,截止2018年6月全市建成地下综合管廊3.95公里(已有部分管线入廊),在建8.19公里,年底计划开工建设17.1公里。全市城市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维工作已全面推开。
二、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99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管廊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台了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三十五条。对管廊的规划、建设、运维以及“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第一章“总则”
1.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
2.明确指出《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3.明确了综合管廊应由县(区)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辖区内统筹建设。
4.明确了发改、规划、国土、环保、交运、水务、公安、文广新、城管、经信、安监、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相关工作。
5.明确了管廊建设的资金渠道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6.明确了特许经营管理活动需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二)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1.明确了各级住建部门是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提出了管廊规划应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并坚持规划主导,按要求逐一落实近期、中期、远期建设计划。
2.明确了强制入廊的要求。“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另外规划管线位置。管线产权单位未经住建部门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且不得批准新的开挖,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我局认为需要出廊的管线,所通过区域必然属于未建设管廊,应当可由当地住建部门通过审批后进行开挖。
3.明确了综合管廊建设的配置要求,并参照《四川省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DBJ51/T077-2017)执行。
4.明确了管廊建设的基本程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住建部门备案,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第三章“运营与维护管理”。
1.明确了有偿适用制度。“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管廊租赁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发改部门的指导价协商确定。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当地发改、住建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协调落实。”
2.明确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运营、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二)养护和维修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养护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三)实时监控和定期巡查管廊运行情况,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卫生、照明和通风良好;
(四)制定管廊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抢修;
(五)统筹安排管线产权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产权单位开展巡查、养护和维修工作;
(六)定期向住建部门报告管廊安全运营情况;
(七)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3.明确了安全保护的相关要求。“住建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保护区,规划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管廊红线范围,国土部门应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在土地拍卖前划定管廊安全保护区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注明。”
(四)第四章“法律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