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遂宁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9日
遂宁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0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委办〔2014〕17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指市直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确认为市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产、地产及其设施设备,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其中,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者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库、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直各单位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市直各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建设管理、统一维修改造管理、统一物业管理。
第二章 权属登记
第四条 市直机关所属办公用房(不含特殊用房)的权属证书,应逐步转移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资料缺失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根据原投资主体、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供的证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和权属登记。
第五条 有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市政府批准,可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会同市国资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市直机关房产档案和统计台账,定期复核和清查办公用房权属及使用状况。
第七条 市直各单位在遂宁市主城区以外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章 调配使用
第八条 市直各单位办公用房(包括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者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管理。
第九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相关规定,按照市直各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市直各单位机构调整(包括新设、撤销、合并、拆分等)须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现有办公用房超过核定面积的,必须将超面积部分腾退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人员增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确实无法调剂的,可向市政府申请租用,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
第十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建新、调整办公用房时,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后,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一条 市直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应予收回并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租赁合同未到期的,需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登记备案,租金收入上缴国库,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1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办理离退休或者调离手续后15日内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等。市直各单位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省关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市直各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直各单位办公用房现状、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原则,统一规划建设。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住建、国土、编制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并形成初步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建设标准,选用高效、节能、环保设备和建筑材料,严禁豪华装修。
第五章 维修改造管理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控制维修改造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豪华装修。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包括日常维修、大中型维修改造。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应及时报批拆除,原则上不再维修改造。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维修改造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直各单位报送的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申请进行审核,编制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库,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立项批复。未经立项审批的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进行维修。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日常维修保养由市直各单位自行实施,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由市直各单位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或按规定进行代建。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主要包括办公用房日常维护、给排水设备运行维护、供电设备管理维护、电梯运行维护、空调系统运行维护、消防安全系统维护、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安保秩序管理、会议服务、代办服务等。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和日常安全检查管理暂由市直各单位负责,按相关规定选聘物业管理单位;环岛商务中心(含信访档案大楼)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同址办公单位共同选聘物业管理单位。集中办公区的物业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经费标准等相关制度,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第七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办公用房监督检查制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使用和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直各单位对所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和维护责任,因使用不当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和修复,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责令其改正,涉及违纪违规问题需要进行问责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新建、改建、扩建和购置、置换办公用房的;
(二)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单位总体使用面积超标的办公用房或闲置房产,不按规定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调剂和统一管理的;
(四)无特殊理由拒不执行办公用房统筹调剂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搬迁,影响其它单位使用办公用房的;
(五)未经批准实施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或超标准维修改造办公用房,以及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或外租、外借办公用房,以及违规使用企业等单位提供办公用房的;
(七)单位撤并、干部职工退休离职未在规定时限内移交原使用办公用房的;
(八)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在履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定期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遂宁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0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委办〔2014〕17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及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除外)。特殊工作性质机关(如安全机关和公检法司机关等)的专业用房维修改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是指对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房屋本身维修改造包括承重系统、围护系统、装饰装修系统的维修改造。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包括给排水系统、空调通风系统、电梯系统、智能化系统等的维修改造。
第四条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应及时报批拆除,原则上不再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遵循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
第二章 维修改造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根据房屋、设备损害程度和维修工作量,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型维修改造。
(一)日常维修。日常维修是指及时对房屋或设施设备小损坏的修复,以保持房屋原有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其项目为:
1.局部屋面检漏与修补工程。
2.天沟、斜沟、泛水及落水管的检修或防锈。
3.门窗检修和油漆。
4.局部内墙、顶棚粉刷和外墙修补。
5.局部楼地面修补。
6.给排水、供配电、供气、暖通、电梯、通讯、消防、安防监控等设备的检修、养护和一般易损配件的更换。
7.办公区道路、场地、围墙、路灯等局部整修。
8.其它确需维修保养的情形。
(二)大中型维修改造。大中型维修改造是指对主体结构局部损坏或者已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的维修改造工程。满足下列部分或全部条件的,可进行大修、中修。
1.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并有继续加剧的趋势,采取局部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
2.房屋部分墙柱裂缝、倾斜、鼓闪等损坏较严重并有继续加剧的趋势,但承重墙并未受严重损坏,经部分维修还能使用。
3.楼地面、顶棚、墙面等部位大面积损坏。
4.楼(屋)面大面积漏雨或屋顶损坏,需进行大面积维修。
5.给排水、供配电、供气、暖通、电梯、通讯、消防、安防监控等设备损坏严重、已影响正常使用,需进行大部分或全部更换。
6.办公区道路、护坡、挡土墙、排污管沟等附属设施工程的整治和改造。
7.使用年限久远,功能设计落后,不能满足现代办公需求,除保留主体建筑结构(或对结构局部加固改造)外,需对局部或整体建筑重新进行功能设计、改造。
8.其它确需维修改造的情形。
第六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工程消耗量标准依据国家、省、市建筑概(预)算、工程定额等有关规定执行。装修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 住建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执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使用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机构节能标准要求。
第七条 办公用房日常维修保养由市直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经费由市直各单位自行解决。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由市直各单位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或按规定进行代建。
第八条 办公用房使用期在10年以上并符合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条件的实行项目预算管理。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破坏的,可根据灾害鉴定申请,不受使用年限限制。
第九条 办公用房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施工(供货)单位维(保)修;列入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保)修。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第十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坚持“谁使用、谁实施”原则。相关部门对经批准的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市直各单位申请的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编制管理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库,提出年度维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对市政府审定的维修改造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直接负责环岛商务中心集中办公区公共区域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维修改造项目总经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对批准的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概(预)算进行评审;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审批;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和资金拨付,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三)市审计局负责按照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年度审计计划,依法对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住建局负责对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办公用房外立面维修改造方案进行审批。
(六)市公共资源中心负责配合业主单位做好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招投标、设施设备采购等事务。
(七)消防、质检、电力和通信等部门对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的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验收。
(八)纪检监察部门对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九)项目单位负责定期对办公用房安全性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办公用房日常维修保养和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申报,按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及时开工、准确报告项目进展和进度数据,管好用好资金,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依法依规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开展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及时整改问题并按要求反馈。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责任的上一级单位)或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四章 维修改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符合大中型维修改造条件的维修改造项目,项目业主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以下资料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时间(或设备安装时间)、房屋结构类型等。
(二)项目必要性的详细说明及主要维修内容、规模及相应的图片或影像资料。
(三)涉及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围护结构和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维修改造,应由专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C、D级危房的,还应提供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审查备案意见;涉及消防、供配电、电梯等设施设备的,还应提供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四)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投资估算书(对项目复杂、投资较大的维修改造项目提供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安排计划。
(五)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市直各单位维修项目进行实地查勘,核实论证申报维修改造内容的必要性,根据相关标准审核项目综合造价是否超标。
第十三条 通过初审的项目,纳入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库动态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综合分析项目库内项目情况,结合市财政收支状况,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原则制定下一年度维修改造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项目,项目业主适时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项申请文件,包含项目名称、地址、维修改造主要内容和规模、总投资和资金来源、计划工期、消防节能、环保措施、联系方式等。
(二)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及以上深度)和工程概算书、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及价格。
(三)涉及外立面改造的由规划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决定会同住建、消防、电力、质监等相关单位适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充分论证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维修改造内容、规模、投资概算等。通过审查的项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立项批复文件,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维修改造方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超标准超预算增加维修改造内容。若因工程实际需增加或调整的,或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投资超过立项批复的,项目单位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调整立项。
(一)项目单位委托原实施方案编制单位或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就项目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调整内容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调整规模超过立项金额10%或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单位还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清单,并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二)项目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书面申请文件,附调整立项论证报告、超过立项金额10%或50万元的投资评审意见等。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若评审通过,报经市政府审批后办理调整立项的批复。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监管
第十七条 获得立项批复的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可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维修费中安排经费,项目业主不得重复申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维修费。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不得使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直接使用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收益等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按照立项批复的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预算、采购合同约定金额和工程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项目经费。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遵循先验收后付款原则,采购项目特殊确需支付合同预付款项的,必须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在完成项目决算审计前,工程款支付比例一般控制在合同金额的75%以内;完成决算审计后,除预留5%的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外,应付清项目余款。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维修改造经费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控制投资,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以外的开支。未经审批超立项批复,资金和责任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解决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决算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勘察设计、财政评审、政府采购、竣工验收、审计决算等各阶段的全套资料纸质和电子文档各1套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存档。
第二十二条 维修改造项目经费的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定期对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经费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维修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