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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办事指南-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来源: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2015-05-1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事项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办理部门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科室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

申请条件

(一)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4、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6、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使用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Ⅲ、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拥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明确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辐射工作单位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9、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事项收费

不收费

办理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中录入相关资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二份(四川环保网可下载、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填写完整后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市环保局审批的核技术利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市环保局出具的核技术利用“三同时”验收证明文件;

5、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设立的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

2)辐射工作的人员通过省环保厅认可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的合格证;

3)辐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①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②辐射设备维护、维修制度;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④执行“放射源转移、转让、收贮”等备案制度;⑤人员培训制度;⑥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⑦辐射人员岗位职责;⑧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⑨重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⑩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

7、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包括个人剂量检查证明及超标说明和处理情况);

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记录;

9、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相关资料;及环境保护部18号令和市环保局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

1、办理单位将申报材料递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并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录入相关资料并提交至监管部门;

2、市环保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和网络资料进行要件审查;

3、市环保局对要件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将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现场检查;要件审查不合格将资料返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补充整理资料后按程序重新申报。

4、要件审查、技术审查、现场检查合格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技术审查、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市环保局递交整改报告,市环保局再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重新进行技术审查、现场检查。

相关表格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点击下载)

办理形式

电子政务大厅窗口办理

办理地点

遂州北路169

法定期限

受理申报材料起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咨询电话

0825-2391513

投诉电话

0825-2391005 0825-239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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