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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蓬溪船山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12-0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四川省蓬溪船山灌区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四川省蓬溪船山灌区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审定本)》(以下简称《规划设计报告》),结合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四川省蓬溪船山灌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本工程由省扶贫移民局授权委托遂宁市人民政府牵头,遂宁、南充、绵阳三市扶贫移民局共同负责监督指导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四川省武都引水工程蓬船灌区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蓬船管理局)参与、配合和负责资金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扶贫移民局(办)牵头组织具体实施,涉及的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蓬船管理局应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确保移民资金足额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县(区)扶贫移民局(办)依法与相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各类移民安置协议,并负责督导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信访维稳主体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五条   本工程移民安置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引导,尊重移民合理意愿,稳妥推进,确保稳定的原则;
(三)坚持因地制宜,结合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及相关规划,以调剂土地生产安置为主。
第六条   各涉及镇(乡)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的移民工作机构,公布并严格执行相关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按照工程进度和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按时完成建设征地范围内的移民安置任务。
第七条   各涉及镇(乡)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应建立与移民监督评估、移民设计(设代)和项目业主的协调、沟通机制,确保移民安置稳妥、顺利实施。
第二章  建设征地范围及安置程序
第八条  农村移民安置应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坚持以农为主,多渠道安置农村移民。
第九条   建设征地补偿补助范围:
(一)建设征地包括白鹤林水库水库淹没影响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包括西梓干渠延长段、蓬船干渠、文吉分干渠、蓬南分干渠、高同支渠、赤大支渠、吉永支渠、高常分支渠、高任分支渠、农兴分支渠、三凤分支渠,共11条渠道的工程建设永久占地(含管理范围)及临时用地范围;
(二)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用地范围;
(三)交通、管道设施、输变电设施等专项设施复(改)建征地范围。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完成本行政区域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移民安置手续办理程序:
(一)由县(区)扶贫移民局(办)牵头,各镇(乡)具体负责,全面复核搬迁安置人口,生产安置人口落实到人(或组),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由移民户提出安置方式的书面申请,经移民户所在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县(区)扶贫移民局(办)逐级审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移民户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四)移民户凭经公证的《移民安置协议》和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到县(区)扶贫移民局(办)办理相关费用的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移民户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时,应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上交搬迁地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件;土地调剂落实后,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统一填报移民生产用地,经接收地村组和移民户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的依据。由接收地所属镇(乡)人民政府统一报县(区)相关主管部门为移民户办理相关证件。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后,由涉及的村组将移民安置人口、移民安置去向等资料报所属镇(乡)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汇总上报县(区)扶贫移民局(办);县(区)扶贫移民局(办)和相关单位应建立完整的移民安置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安置地镇(乡)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好移民入户、入住、就医、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落实帮扶责任制,帮助移民搞好生产生活。
第十五条   移民应按规定办理安置手续,履行安置协议,领取补偿补助费,不得拖延搬迁、拒迁、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补助。
第三章  安置人口界定
第十六条   安置人口包括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
(一)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需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生产安置包括有土安置、自谋职业安置、投亲靠友安置、自谋出路安置、养老保障安置五种方式。
(二)搬迁安置人口:是指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或者受水库淹没影响需要搬迁的人口。
第十七条   安置人口的核定:
(一)安置人口以规定时间内签订安置协议核定的人口为准;签定移民安置协议之日后,新增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
(二)有房无户人口(是指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房屋但无该房屋所在地户籍的人口)不属安置人口。
(三)实物调查登记后,规定时间内签订安置协议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和合法婚嫁本人户籍迁入的农业人口,属安置人口;因婚嫁等原因随迁到建设征地区安置户的随迁人口,不进行生产生活安置;安置协议签订前死亡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
(四)实物调查登记前,将全家户口迁往建设征地范围外,实物登记后又将全家户口迁回的,不属安置人口;将子女户口迁出建设征地区,实物调查登记后又将子女户口迁回的,不属安置人口。
(五)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住房和户籍的已农转非人口(或非农户口),实物调查时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属搬迁人口,不作生产安置。实物调查登记后,安置户中的非农业人口,只作搬迁安置,不作生产安置。
(六)实物调查时已登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安置协议时,未毕业的按安置人口对待;已毕业未就业的若本人户口仍在征地范围内,按安置人口对待;若将户口上为非农业户口的,只作搬迁安置,不作生产安置。
(七)搬迁时移民户中的士兵(义务兵、士官)、军校在校学生,按安置人口对待,随户搬迁。符合转业安置条件而转业的士官不按安置人口对待。
(八)搬迁时移民户中的服刑人员,按安置人口对待,随户搬迁。
(九)实物调查时,已婚嫁出建设征地区,但户籍还在建设征地区,经核实,如在婚嫁居住地已取得生产用地,不作为安置人口;如未取得生产用地,属生产安置人口,不属搬迁安置人口。
(十)在实物调查登记时,夫妻双方分开户口登记的,搬迁安置时按一户对待。
(十一)在实物调查登记时,夫妻和未成年子女分开户口登记的,搬迁安置时按一户对待。
第十八条  符合新增安置人口条件的,由移民户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并确认后、逐级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县(区)扶贫移民局(办)审查和县政府审定后,计入安置人口。
第四章  生产安置
第十九条   生产安置人口确定:
(一)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生产安置人口。
(二)生产安置人口总数控制。
生产安置人口=征收耕园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单位的人均耕园地面积;人均耕园地面积=耕园地总面积(《规划设计报告》调查面积)÷总农业人口。
(三)生产安置人口确定遵循占地的搬迁户优先,按征收耕地由多到少进行排序;由各镇(乡)按政策和上述原则落实到人(或组),报县(区)人民政府核定。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满足移民生产安置后,剩余部分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讨论形成使用方案,经镇(乡)人民政府和县(区)扶贫移民局(办)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一节  有土安置
第二十一条   有土安置是指按照规划的安置标准调剂一定数量的耕地对移民进行的生产安置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土安置由相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规划设计报告》确定的安置标准组织实施,县(区)扶贫移民局(办)指导,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有土安置手续办理程序:
(一)在县(区)扶贫移民局(办)和镇(乡)人民政府指导下,移民户和接收地村组签订《接收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二)接收地村组按《接收协议》给移民户调剂生产用地;
(三)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县(区)扶贫移民局(办)依据经公证的《接收协议》等依据,将调剂耕地费划拨给被调剂耕地的村民小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助)发放个人。
第二十四条   接收地村、组调剂给移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应符合《规划设计报告》确定的标准,落实到人头和地块,尽量达到成块连片,方便耕作。
第二节  自谋职业安置
第二十五条   自谋职业安置是指移民户在统一规划的搬迁安置点内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建房,自愿不要生产用地,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生产安置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选择自谋职业安置:
(一)移民户中家庭成员在搬迁安置前已从事多年商业、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等经营活动,能达到行业标准要求,或有固定职业和技术专长(凭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件或证明)。
(二)家庭主要成员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自谋职业安置手续办理程序:
(一)移民户向镇(乡)人民政府提交自谋职业安置申请书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县(区)扶贫移民局(办)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逐级审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县(区)人民政府和移民户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四)移民户凭经公证的《自谋职业安置协议》和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到县(区)扶贫移民局(办)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生产安置费结算手续。
第三节  投亲靠友安置
第二十八条   投亲靠友安置是指由移民户自主选择依靠亲友解决生产资料、生活来源的生产安置方式,包括投亲靠友农业生产安置和投亲靠友赡养、抚(扶)养安置。
投亲靠友农业生产安置是指移民以户为单位在规划的安置点外依靠亲友进行农业生产安置。
投亲靠友赡养、抚(扶)养安置是指由亲友赡养、抚(扶)养安置,不需调剂生产用地。
第二十九条   选择投亲靠友安置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投靠的亲友有供移民生活居住的条件;
(二)所投靠的亲友要作出书面承诺,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三)投靠的亲友所在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核实认可,镇(乡)人民政府审查认可,县(区)扶贫移民局(办)审核,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投亲靠友农业生产安置手续办理程序:
(一)移民户向迁出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申请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迁出地镇(乡)人民政府、县(区)扶贫移民局(办)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县(区)人民政府和移民户签订《投亲靠友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四)县内投亲靠友的,由县(区)扶贫移民局(办)将生产安置费直接全额兑付给安置区集体经济组织;县外投亲靠友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与安置区(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按协议将相应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费用交给移民安置区(县)(区)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生产资料。
第三十一条   投亲靠友抚(扶)养、赡养安置手续办理程序:
(一)移民户向迁出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投亲靠友抚(扶)养、赡养安置申请书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迁出地镇(乡)人民政府、县(区)扶贫移民局(办)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迁出地县(区)人民政府和移民户签订《投亲靠友抚(扶)养、赡养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四)移民户凭《安置协议书》和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到县(区)扶贫移民局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生产安置费用结算手续。
第四节  自谋出路安置
第三十二条   自谋出路安置是指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不要宅基地和生产用地,自行安排生产生活出路的生产安置方式。
第三十三条   选择自谋出路安置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移民户至少具有一项职业技能(出具资质证明)或在搬迁安置前已从事二、三产业经营且办理了相关证照,并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家庭主要成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二)在征地区外有不受集镇迁建、移民安置工程建设影响的自有房产。
第三十四条   自谋出路安置手续办理程序:
(一)移民户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提交自谋出路安置申请书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县(区)扶贫移民局(办)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县(区)人民政府和移民户签订《自谋出路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四)移民户凭经公证的《自谋出路安置协议》和身份证、户口簿到县(区)扶贫移民局(办)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生产安置费和个人财产补偿补助费结算手续。
第五节  养老保障安置
第三十五条   养老保障安置是指规划水平年(白鹤林水库库区为2019年12月31日前,白鹤林水库枢纽区为201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移民,自愿不作其他生产安置,申请选择每月发给养老保障金的安置方式。
第三十六条   养老保障安置手续办理程序:
(一)移民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提交养老保障安置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二)镇(乡)人民政府、县(区)扶贫移民局(办)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县(区)人民政府和移民户签订《养老保障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第三十七条   从移民办理养老保障安置手续次月起,县(区)扶贫移民局(办)按360元/人/月标准按月发放养老保障金,直至该移民去世。截止去世时,该移民未领足生产安置费的,余额部分一次性发放给该移民的合法继承人。在养老保障金标准提高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建设征地涉及村组的影响较小,可以通过本村组内调剂生产用地对本村组规划生产安置人口进行安置,对占本村组主要生产资料比例较低、影响程度低的采用一次性补偿的安置方式。
第五章   搬迁安置
第三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设计变更导致占地范围变化引起的搬迁人口变化的,按设计变更后的占地范围增减变更范围内的搬迁人口。
第四十条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采取集中建房安置、分散建房安置、自主择址建房安置三种方式进行,但应与其选择的生产安置方式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   移民一户只能规划一处宅基地,按程序审批,并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房。
第四十二条   各县(区)规划局和住建局负责移民建房规划和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工程农村移民搬迁安置水库建设征地区以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并结合自谋职业、投亲靠友自主择址建房的方式进行安置;其他水利工程占地涉及的搬迁安置人口全部采用分散安置。
第四十四条   结合移民现状人均住宅用地的实际,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70平方米/人(新会镇灵芝村集中安置点25平方米/人)控制,其中移民建房安置人均宅基地按30平方米/人规划控制( 3人及3人以下户按90平方米/户规划控制,4人户按120平方米/户规划控制,5人及5人以上户按150平方米/户规划控制)。
第一节  集中建房安置
第四十五条   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场地平整,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供电设施工程、通讯及电视工程、广场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县(区)扶贫移民局(办)会同安置点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规划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集中安置点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应组织搬迁移民户选举成立建房业主委员会,由建房业主委员会自主选择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建设房屋。
第四十七条   集中安置点新址征地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县(区)扶贫移民局(办)拨付给镇(乡)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二节  分散建房安置
第四十八条   分散安置点应选择在生产安置地附近,且地质整体稳定无发生地质灾害的隐患、交通方便、水源充足、符合饮用水标准、有利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地方。
第四十九条   选择在生产安置地附近分散建房安置的移民户,其宅基地按农村村民建房相关规定和移民安置协议划给建房宅基地。宅基地标准按第四十四条规定。
第五十条   分散建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含场地平整、给排水、供电、入户道路等)和新址征地费由镇(乡)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三节  自主择址建(购)房安置
第五十一条   自主择址建(购)房是指移民户自愿不在集中安置点或分散安置点建房,自主选择地点建房、购买商品房或搬迁至另有自主产权房屋居住。
第五十二条   选择自主择址建(购)房安置手续办理程序:
(一)移民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提交《农村移民自主择址建房安置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二)镇(乡)人民政府、县(区)扶贫移民局(办)对《农村移民自主择址建房安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县(区)人民政府与移民户签订《农村移民自主择址建房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第五十三条   选择自主择址建房安置的移民户,按人均标准一次性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费(包含场地平整、给排水、供电、入户道路等)和新址征地费,由移民户自行缴纳建(购)房相关费用和税费。
第四节  临时用地复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用地前,必须将表土尽可能剥离,并按相关要求堆放。
第五十五条   临时用地复垦由县(区)扶贫移民局(办)委托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县(区)扶贫移民局(办)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五十六条   依据《规划设计报告》复垦的耕地,土地熟化期补助费按耕地年产值的一倍计。
第六章 农村移民补偿补助
第五十七条   按实物调查后公示确认的土地、零星树木、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调查成果和人口复核结果作为补偿补助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及新址征地费、农副业设施补偿费、文教卫服务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过渡期补助费、林园地附着物补偿费、其他补偿补助费等。
第五十九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公布的耕地年产值(详见附件1)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耕地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年产值6倍计算。
(二)征用土地补偿费。临时征用耕(园)地补偿费按占一年补一年的原则根据耕地年产值和征用时限计算,临时征用林地、草地及其他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的一半和征用时限计算(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三)耕地青苗补偿费。水库枢纽区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永久征收的耕地计列青苗补偿费,水库淹没区及临时征用的耕地不计青苗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四)园地、林地附着物补偿费。园地附着物:果园按7000元/亩,其他园地按4500元/亩计算。林地附着物:有林地按5000元/亩,灌木林地按2000元/亩。
(五)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耕地复垦费按11173元/亩计算。
第六十条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
(一)房屋补偿。房屋补偿范围按各类房屋重置价计算补偿(房屋分类及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二)附属设施补偿(补偿范围及标准详见附件5)。
(三)房屋装修补偿(补偿范围及标准详见附件6)。
第六十一条   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及新址征地费,包括移民安置点的新址征地、场地平整、给排水、供电、入户道路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费用以及用于解决移民的医疗设施、教育设施等增容费用的其他设施补偿费,依据《规划设计报告》分项计列和按照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十二条   农副业设施补偿费。建设征地内的砖瓦窑补偿标准按2000元/座,加工点补偿标准按2000元/处。
第六十三条   文教卫服务设施补偿费。建设征地内的3所小学实物量有砖木结构房屋和围墙,按房屋补偿单价和围墙补偿单价计算补偿费。
第六十四条   搬迁补助费(补偿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7)。
第六十五条   其他补偿补助费
(一)零星林木及坟墓补偿(补偿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8)。
(二)农村移民建房困难户补助。对建设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费不足新建最低标准住房(新修砖混结构房屋面积人均不足25平方米,户均不足35平方米)的移民户按实际情况对其不足部分给予补足。按本工程砖混结构房屋标准820元/平方米计算,对人均房屋补偿费不足20500元或户均(单身户)房屋补偿费不足28700元的,补足到20500元/人或28700元/户。
(三)农村移民建房补助。对搬迁移民个人建房按1000元/人标准予以农村移民建房补助。
(四)过渡期补助。在移民生产恢复期间,以规划生产安置人口为基数,按人均耕地年产值一倍标准一次性给予移民过渡期补助。
(五)能源设施补助费。按400元/人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
第七章  专业项目复(改)建
第六十六条   专项设施复(改)建的规模和投资应按照审定的《规划设计报告》控制;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六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扶贫移民局(办)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专项设施复(改)建单位签订补助补偿协议,按下达的年度计划拨付资金并组织实施。专项设施权属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复(改)建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后,应报请行业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及时移交使用。
第八章  库底清理
第六十八条   库底清理原则、范围、对象、清理方法及清理技术要求、标准按《规划设计报告》执行。
第六十九条   白鹤林水库库底清理工作由蓬溪县扶贫移民局牵头,组织环保、林业、卫生防疫、公安、施工单位、业主等相关部门成立临时清库办公室,统一指挥协调。由业主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第七十条   清库工作完成后,清理办公室应提交本次清库工作报告,蓬溪县人民政府自验后提请遂宁市扶贫移民局会同蓬溪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验收委员会,经复检合格批准后,水库才能下闸蓄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办法、移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和档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蓬船灌区工程建设征地年产值计算表
2.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
3.永久占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4.房屋补偿单价
5.附属设施补偿单价
6.房屋装修补偿单价
7.搬迁补助费标准
8.零星林木及坟墓补偿标准
附件1
蓬船灌区工程建设征地年产值计算表
单位:元/亩
项目
蓬溪县
船山区
射洪县
盐亭县
西充县
赤城、蓬南、三凤、任隆、大石、鸣凤、文井
其余镇(乡)
河沙镇
永兴镇
全部
镇(乡)
全部
镇(乡)
全部
镇(乡)
规定年产值
2040
1880
2040
2240
1730
1730
1730
附件2
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
序号
项  目
单    位
蓬溪县
船山区
射洪县
盐亭县
西充县
赤城、蓬南、
三凤、任隆、
大石、鸣凤、
文井
其余镇
(乡)
河沙镇
永兴镇
全部镇(乡)
全部镇(乡)
全部镇(乡)
1
耕地年产值
元/亩
2040
1880
2040
2240
1730
1730
1730
2
征用时限
2
3
2
3
3
3
3
3
3
补偿标准
3.1
耕地
元/亩
4080
6120
3760
5640
6120
6720
5190
5190
5190
3.2
园地
元/亩
4080
6120
3760
5640
6120
6720
5190
5190
5190
3.3
林地
元/亩
2040
3060
1880
2820
3060
3360
2595
2595
2595
3.4
草地
元/亩
2040
3060
1880
2820
3060
3360
2595
2595
2595
3.5
其他土地
元/亩
2040
3060
1880
2820
3060
3360
2595
2595
2595
附件3
永久占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序号
项  目
单  位
蓬溪县
船山区
射洪县
盐亭县
西充县
赤城、蓬南、三凤、任隆、大石、鸣凤、文井
其余镇(乡)
河沙镇
永兴镇
全部镇(乡)
全部镇(乡)
全部镇(乡)
1
青苗补偿标准
元/亩
948
870
948
1032
870
870
870
附件 4
房屋补偿单价
序  号
项  目
单  位
单  价(元)
1
框架结构
930
2
砖混结构
820
3
砖木结构
650
4
土木结构
480
5
简易结构
160
附件5
附属设施补偿单价
序号
项       目
单位
单价
1
围墙
1.1
砖质
㎡/元
55
1.2
石质
㎡/元
55
1.3
土质
㎡/元
25
2
院坝
2.1
水泥院坝
㎡/元
35
2.2
石质院坝
㎡/元
35
2.3
三合土院坝
㎡/元
25
3
蓄水池
m³/ 元
100
4
水缸
100
5
粪池
m³/ 元
70
6
沼气池
6.1
产气
1500
6.2
未产气
750
7
水井
7.1
一般井
650
7.2
机井
1000
7.3
土水井
270
8
门楼
㎡/元
100
9
眼/元
200
10
卫星接收器
套/元
300
11
食品加工台
㎡/元
130
12
洗衣台
㎡/元
130
13
橱柜
㎡/元
100
14
花台
m³/ 元
80
15
烟囱
100
16
鱼塘工程设施
17
浆砌鱼池
m³/ 元
25
土鱼池
㎡/元
12
18
粮仓
m³/ 元
80
19
石磨
座/元
120
20
固定电话
座/元
200
21
太阳能
套/元
350
22
地窖
100
附件6
房屋装修补偿单价
序  号
项    目
单  位
单  价(元)
1
外墙
1.1
瓷砖
30
2
房屋内部装修
2.1
1等
200
2.2
2等
150
2.3
3等
85
2.4
4等
50
附件7
搬迁补助费标准
序  号
项        目
单  位
标  准
后靠
远迁
1
车船运输补助费
元/人
60
80
2
途中食宿费
元/人
100
120
3
物资搬迁运输费
元/人
260
300
4
搬迁保险费
元/人
40
40
5
物资损失补助费
元/人
80
80
6
误工补助费
元/人
180
200
7
临时住房补贴
元/人
120
120
合    计
元/人
840
940
附件8
零星林木及坟墓补偿标准
序号
项      目
单位
单价
1
果树
1.1
核桃
元/株
150
15
1.2
梨子
元/株
150
15
1.3
桃子
元/株
150
15
1.4
枇杷
元/株
150
15
1.5
李子
元/株
150
15
1.6
柚子
元/株
150
15
1.7
苹果
元/株
150
15
1.8
柑橘
元/株
150
15
1.9
樱桃
元/株
150
15
1.1
杏子
元/株
150
15
1.11
其他果树
元/株
120
15
2
经济树
2.1
花椒
元/株
150
20
2.2
桑树
元/株
15
3
2.3
杜仲
元/株
120
15
2.4
其他经济树
元/株
80
15
3
用材树
3.1
竹子
50
3.2
杉树
元/株
25
10
3.3
柏树
元/株
25
10
3.4
其他用材树
元/株
20
10
4
坟墓
4.1
土堆
12 00
4.2
砖石
2000
4.3
砖石砌花岗石
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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