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发〔20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5日
遂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遂宁市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实施行政处罚机关的同级财政承担,市、县(区)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或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第三章 举报办理
第九条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二)案件调查。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三)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作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五)案件统计报告。负责调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每季度报市安办备案。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一)对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拟发奖金数额并说明奖励依据,报同级安委员会办公室按以下规定审批。
(二)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安委员会办公室召集案件受理单位、财政部门及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审核后,报安委会副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举报事项,按本办法规定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一)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按程序审核,并核对领款人身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务人员向领款人发放奖金。
第五章 举报人及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遂府办函〔2012〕2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