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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四川海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2015-04-1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2015〕违改字012

 

 

 

 

 

 

 

四川海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900000014937        

组织机构代码:  789130661            

地址:  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明星大道317

法定代表人:   陶应国                  

我局于20153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遂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数据表明外排废水中氨氮为31.8mg/L、总氮为36.7mg/L、铜为0.649mg/L,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遂宁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20153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影像资料、遂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遂环监字(2015)第E022号〕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4 4 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0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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