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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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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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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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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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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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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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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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环发〔20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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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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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和污水的;
(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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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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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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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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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营业执照;
2、环评文件(新建项目)和验收材料;
3、近期环境监测报告;
4、排污费证明;
5、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6、环境统计报表(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
7、当年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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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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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者到行政服务中心领取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办理者填写申请表相关内容,准备支撑材料→环保局总量科审核污染物总量和排放浓度,支撑材料是否完善,提出是否核发排污许可证初审意见(资料不齐或条件不符合者不予核发,书面告知办理者)→初审符合办理条件,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办公室盖章→行政服务中心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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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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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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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大厅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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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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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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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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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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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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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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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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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392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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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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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391005 0825-239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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