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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完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发放使用条件通知

来源:土地征收与补偿 发布时间:2015-03-1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省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办公室

关于调整完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

贷款资金发放使用条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平台公司:

为规范和加快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发放使用,根据我省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贷款资金发放使用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币安置项目或实物安置项目处于征收(拆迁)阶段的,可将可研批复、征收决定书或同效力文件、已通过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作为贷款发放使用条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材料并承诺按期限完成。

二、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含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下同)可将可研批复、环评批复和土地预审(或建设用地批文)及“一书四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落实情况作为贷款发放使用条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材料并承诺按期限完成。其中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或其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在贷款使用阶段提供。

三、贷款项目调整安置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的,原则上在原贷款总额下实施,新增资金需求由地方自行筹集。涉及项目改造户数调整的,经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市县报开行省分行审批调整。不涉及改造户数调整的,市县直接报开行省分行审批调整,调整情况抄报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贷款项目未完成调整审批前,贷款资金按以下规定发放使用。

对已签订改造协议且不需调整的补偿(补贴、补助及奖励等)被拆迁居民的资金,不受项目调整及审批影响,原申请贷款发放使用的要件材料继续有效,贷款资金按原规定条件继续发放使用。

安置住房项目建设规模调整需重新履行建设程序的,其中已开工在建的工程和已具备开工条件且不涉及调整的工程,不受项目调整及审批影响,原申请贷款发放使用的要件材料继续有效,贷款资金按原规定条件继续发放使用。调整后的新项目完成建设程序后,已获批贷款发放使用的工程再补报新项目的相关要件材料。

本通知未涉及的贷款发放使用事项按《四川省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发放使用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努力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加快安置方式调整及相关工作,进一步优化加快项目审批,完善相关要件材料,加快贷款资金支取使用,加强贷款资金监管,发挥资金效益。

 

 

 

四川省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

                      专项贷款项目办公室(代章)

                     201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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