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
附件
遂宁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服务 时限 |
备注 | |
|---|---|---|---|---|---|---|---|---|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 1 | 实施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资产证明(银行或验资等有效证明) | 实施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终止审批 | 筹备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立审批机构审批 | 教育体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银行或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
| 筹备后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立审批机构审批 | ||||||||
| 直接正式设立专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 | ||||||||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层次、类别)变更审批 | ||||||||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审批 | ||||||||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变更审批 | ||||||||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终止审批 | ||||||||
| 2 |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认定所需体检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认定(市级事项、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 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 | 气候可行性论证 | 城乡规划、重点领域以及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 | 无 | 气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 具有相应能力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 4 |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注: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审核) | 无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68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防灾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 具备相应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
| 5 | 防雷装置设计 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注: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审核) | 无 | 气象部门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防灾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 具备相应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 6 | 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注: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验收) | 无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防灾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 取得甲级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
| 7 | 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施工许可阶段 | 人防部门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1号) | 具有相应人防设计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8 | 项目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论证报告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2003〕18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 | 具有相应评估、论证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9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即"联合审图"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施工许可阶段 | 《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5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方案》(遂建发〔2019〕222号) | 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0 |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 无 | 《四川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川人防办〔2010〕132号)、《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防办〔2011〕66号) | 具有相应人防设备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1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核实测量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的核实测量,即"多测合一"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 无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2003〕18号)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2 | 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核发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核发 | 应急部门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0号) | 安全培训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3 | 安全生产现状 评价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应急部门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市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品种的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企业和具有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除外) | 市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除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品种的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企业和具有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除外)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汽油加油站、汽车加气及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的企业、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在川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汽油加油站、汽车加气及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的企业、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在川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5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7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4 | 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报告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5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条件安全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条件安全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6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 17 | 非煤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应急部门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8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库安全评价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营业性) | 公安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 具有"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9 | 社会团体成立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民政部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订)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0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订)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3 | 拟申请司法鉴定项目的能力验证证书(CNAS证书)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 司法部门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 双方协商约定 | 初审 |
| 司法鉴定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
| 新增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执业类别 | ||||||||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延续登记 | ||||||||
| 24 | 拟申请执业司法鉴定项目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行业执业资质证书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 颁发拟申请执业司法鉴定项目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行业执业资质证书部门 | 双方协商约定 | 初审 | |
| 司法鉴定人新增执业类别 | ||||||||
| 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 | ||||||||
| 25 | 拟申请律师执业律师协会实习考核、鉴定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律师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律师协会 | 一年 | 初审 | |
| 26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身份证明、执业经历、年限证明公证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川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司法部门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8号) | 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或公证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初审 |
| 27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未受刑事处罚证明公证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川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8号) | 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或公证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初审 | |
| 28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身份证明公证、台湾出具的证明材料公证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台湾居民申请在川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5号) | 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 双方协商约定 | 初审 | |
| 29 | 拟注销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审计报告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初审 | |
| 30 | 拟设律师事务所资金、资产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律师事务所(分所)资产变更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 银行或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初审 | |
| 31 | 拟设司法鉴定机构资金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司法鉴定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延续登记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 银行或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初审 | |
| 32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资产清算证明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技师学院名称、地址、举办者(负责人)等变更审核"和"技师学院终止审核"由省政府审批 |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审批 | ||||||||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类别、法人(负责人)等变更审批 | ||||||||
| 民办职业校训学校终止审批 | ||||||||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延续审批 | ||||||||
| 33 |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含新增业务、新设公司、分立、合并)许可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变更审批 | ||||||||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批 | ||||||||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书面报告 | ||||||||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异地备案 | ||||||||
| 34 | 土地评估机构评估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核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核 |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 |||||||
| 35 | 建设项目验线报告 | 规划现场验线 | 规划现场验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 具有法定资质的测绘单位 | 施工许可阶段 | ||
| 36 | 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编制 | 临时用地审批 | 临时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 具有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7 | 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及补划方案编制 | 建设占用耕地审核 | 建设占用耕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 | 具有编制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和补划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8 | 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9 | 拟建设场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设计说明书、概算书等)、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专项论证的建设工程,需提交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论证)意见。 | 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川建发〔2011〕34号) | 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勘察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40 |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水利部门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41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 无资质要求(业主可自行编制符合相关要求) | 双方协商约定 | ||
| 42 |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方案编制 |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无资质要求(业主可自行编制符合相关要求) | 双方协商约定 | |||
| 43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设计方案编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44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设计方案编制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 无资质要求(业主可自行编制符合相关要求) | 双方协商约定 | ||
| 45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方案编制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无资质要求(业主可自行编制符合相关要求) | 双方协商约定 | |||
| 46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编制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无资质要求(业主可自行编制符合相关要求) | 双方协商约定 | |||
| 4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新申办审批或申报变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5〕247号) | 无资质要求(业主可自行编制符合相关要求) | 双方协商约定 | ||
| 48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编制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无资质要求(业主可自行编制符合相关要求) | 双方协商约定 | |||
| 49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表)编制 |
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新申办审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8号) | 无资质要求(业主可自行编制符合相关要求) | 双方协商约定 | ||
| 5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51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水量分配方案编制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52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设计方案编制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无资质要求(业主可自行编制符合相关要求) | 双方协商约定 | |||
| 53 | 产品化学试验报告 | 农药生产经营审批 | 农药登记初审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54 | 毒理学试验报告 | 农药生产经营审批 | 农药登记初审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55 | 药效试验报告 | 农药生产经营审批 | 农药登记初审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56 | 残留试验报告 | 农药生产经营审批 | 农药登记初审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57 | 环境影响试验报告 | 农药生产经营审批 | 农药登记初审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58 | 出具投资者具备投资能力的证明(包括企业验资报告或实缴注册资本的证明,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股东验资报告,股东财务审计报表,股东审计报告)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商务部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
| 59 | 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设计方案编制 |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60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61 |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 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核发(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白酒类除外)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年〕103号) | 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生产类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白酒类除外) | 双方协商约定 | |||||||
|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白酒类除外) | 双方协商约定 | |||||||
|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主要设施设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白酒类除外) | 双方协商约定 | |||||||
|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生产地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白酒类除外) | 双方协商约定 | |||||||
| 62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年第4号)、《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 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时提交)、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拆卸移装的) | |
| 63 | 产品检验报告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16类省局发证产品)发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检总局令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第91号公告) | 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16类省局发证产品)延续 | 双方协商约定 | 省上委托 | ||||||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16类省局发证产品)许可范围变更 | 双方协商约定 | |||||||
| 64 | 考试合格证明原件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发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 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试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65 | 鉴定评审报告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 特种设备安装审批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 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审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省上委托 |
| 特种设备改造审批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特种设备修理审批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6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无资质要求 | 双方协商约定 | |
| 67 |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无资质要求 | 双方协商约定 | |||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无资质要求 | 双方协商约定 | |||||
| 68 | 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等移栽天然与原生保护树木、古树名木的,还应提交移栽方案编制 | 林木采伐许可 | 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采伐,危及安全的古树名木的审批 | 林业部门 | 《四川省绿化条例》 | 无资质要求 | 双方协商约定 | |
| 69 | 伐区调查设计编制 | 林木采伐许可 | 国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公益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审批 |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2号) | 无资质要求 | 双方协商约定 | ||
| 70 | 影响论证报告编制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 在风景名胜区内除下列禁止活动以外的建设项目: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474号)、《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 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71 | 近3个月50万元以上银行存款证明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收购许可证》新办 | 发改部门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 银行 | 双方协商约定 | 不收费 |
| 《粮食收购许可证》延续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 |||||||
| 72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核准 | 发改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23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双方协商约定 | |
| 7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发改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双方协商约定 | |
| 74 | 项目建议书编制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发改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川府发〔2014〕56 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双方协商约定 | |
| 75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双方协商约定 | ||||
| 76 | 初步设计编制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备注:1.清理范围: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或需要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报告、论证、咨询、评价、评估、鉴定、检验、检测、测绘、技术审查、技术设计等
2.清理依据: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②《四川省人民政府2019年工作报告》;③《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18年本)》
3.除表中备注栏列明为"不收费"项目外,其余均为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