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11510800M/2025-00107
  • 公文种类:批复
  • 发布机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25-12-17
  • 发布日期: 2025-12-23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市道路运输和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处置部分国有资产的批复

来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2-23 15:0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市道路运输和港航海事事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处置部分国有资产的函》收悉。根据《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遂府办发〔2025〕7号)、《一般固定资产处置规范》(遂机管发〔2021〕37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报废处置账面原值42086元的电脑等固定资产。报废资产应在3个月内完成处置,残值由你单位按程序处置后,到我局财务室(环岛中心5134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处置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进行下账处理。

此复。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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