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函〔2025〕115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河东新区管委会:
你区提交的《关于审批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遂东区〔2025〕5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一般事故调查权的公告》(遂府公〔2016〕1号)等规定,程序合法。
二、同意《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的分析和认定。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由市河东新区相关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按程序执行。
四、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相关单位要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和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加大监管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此复。
附件: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9”高处坠落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0日
附件
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2月19日10时20分左右,市河东新区马田棚户区改造项目工地2号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1.8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政府令第225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及《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一般事故调查权的公告》(遂府公〔2016〕1号)文件之规定,2025年2月20日,市河东新区管委会成立由市河东新区应急分局、建交局(质安中心)、社事旅商局(社工中心)、公安分局、执法局、工会、杨渡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负责同志组成的遂宁市河东新区马田棚户区改造项目“2·1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河东新区纪检室、船山区人民检察院相关同志参加调查,聘请律师和建筑领域的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共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找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形成技术和管理原因分析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各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事故发生项目为遂宁市河东新区马田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杨渡街道马田村,东侧临腾龙路,西侧临成达铁路,北侧临中环线。总建筑面积306631.83㎡,地上建筑面积217795.48㎡,地下建筑88836.35㎡。项目于2022年11月25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编号:51XXXXXXXXXXXXXXXX),2021年1月7日完成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监督备案和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备案。
事故发生在该项目砖砌体施工阶段,事故发生位置为2号楼7层南侧生活阳台。
(二)建设单位
遂宁市河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13日,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智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446568976;企业地址:遂宁市香林北路243号;注册资本1634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业务。一般事项: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建筑材料销售、体育保障组织、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
(三)施工单位
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79年9月1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杨凌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2024983886;企业地址:成都市营门口光荣路西路58号;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资质为: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屋工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具及设备租赁;房屋租赁;机电设备安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道路、桥梁施工工程专业承包;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监理单位
元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洪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5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90367836502XD;企业地址:遂宁市小南街45号;注册资本10008万元人民币。公司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经营范围(许可范围):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19日,市河东新区马田棚户区改造项目2号楼项目部泥工班组负责人陶小均,安排普通施工作业人员徐文在市河东新区马田棚户区改造项目2号楼第7层南侧生活阳台进行内墙抹灰补洞施工作业,2月19日10时18分左右,徐文头戴安全帽,爬上高约1.23米的自制施工木凳后踩空失稳坠落至1楼采光井处。该项目施工员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120急救人员到现场对徐文开展急救,10时48分左右,徐文因抢救无效死亡。10时50分左右,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卿磊向市河东新区质安中心项目监督人员鞠涛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河东新区马田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积极安抚、稳定家属情绪,妥善处理善后事宜。2025年2月19日,相关单位与家属签订赔偿协议,2025年2月20日死者遗体完成火化。
2025年2月19日,市河东新区管委会按照《遂宁市河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三级应急响应,10时50分左右,市河东新区应急分局、建交局、公安分局、质安中心、社工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随即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及时,后续处置恰当,未造成网络舆情及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21.8万元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籍 贯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伤害程度 | 事故类别 |
徐文 | 男 | 58岁 | 重庆市梁平县 | 51xxxxxxxxxxxxxxxx | 回龙镇双龙村1组 | 死亡 | 高处坠落 |
主要包括:1.丧葬及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32万元;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3.对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约3万元;对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约1万元。4.事故发生后,该项目于2025年2月19日被市河东新区质安中心责令停工全面自查整改,2025年3月20日恢复施工作业,期间设备租赁及公司管理人员工资等财产损失合计约35.8万元。
(二)勘验情况
2025年2月19日、20日,市河东新区应急分局刘林、王代华及2名建筑领域专家对市河东新区马田棚户区改造项目2号楼事故现场进行勘验。现场情况:死者:徐文,性别: 男,身高约1.62米;死亡地点:2号楼1层生活阳台外平台上(采光井处),头朝西、脚朝东,呈大字型,五官变形,面部损伤严重,头部下方有大约0.90米左右宽的未凝固血渍,距离头部位置1.3米处有一黄色安全帽,安全帽呈现碎裂状态,身上未系安全带。现场发现:7楼南侧生活阳台西面墙壁上呈现新抹的(未凝固)长约2.15米一道砂浆痕迹;现场遗留一张自制施工木凳(长0.90米×宽0.5米×高1.23米),施工木凳距离西面墙体0.37米,距生活阳台边缘0.62米,施工木凳上表面垂直距生活阳台顶部1.67米,施工木凳上有一桶水泥砂浆(未凝固);生活阳台地面上有两根直径50毫米黄色钢管,长约2.6米;两根插入钢管用的辅助顶杆(长度分别为0.39米、0.48米);地上遗留一把灰刀。7楼生活阳台(有坠落风险侧)东边两侧墙体未发现安装临边防护的孔洞,未发现摩擦痕迹,现场未发现安全带,无安全带挂钩。现场分别对2号楼8楼和6楼的同一生活阳台安装临边防护的部位情况进行勘验,发现临边防护栏杆的安装方法是采用同一类型顶杆插入直径50毫米黄色钢管内,直接顶在墙体两边。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徐文在市河东新区马田棚户区改造项目2号楼第7层南侧生活阳台进行内墙抹灰补洞施工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违规违章作业,仅戴安全帽,爬上靠近阳台边缘的施工木凳(高约1.23米)后失稳坠落至1楼,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总承包单位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施工作业中存在阳台临边防护安全措施不规范;未及时更换证件过期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劳务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作业人员入场教育培训学时未满足法定要求;制定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符合法定规定,导致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未给徐文配备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2.项目经理蒲旭良。未按照法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及时消除阳台临边防护安全措施不规范的安全隐患,未组织编制实施2025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及时制止徐文违章作业行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邓浪文。未按照法定要求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入场安全教育培训,作为2号楼主要安全管理负责人,对2号楼临边防护安全措施不规范的隐患排查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徐文的违章作业的行为,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4.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张雁飞。在组织2号楼临边防护栏杆安装完成后,未及时向项目部报告,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导致项目部未对临边防护栏杆组织验收,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5.监理单位元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炼。履职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证件过期以及临边防护措施不规范的行为,未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作为总监在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上存在失职,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鉴于市河东新区马田棚户区改造项目普通施工作业人员徐文责任人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依法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总承包单位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施工作业中存在阳台临边防护安全措施不规范,未及时更换证件过期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劳务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作业人员入场教育培训学时未满足法定要求。制定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符合法定规定,导致隐患排查不彻底,未给徐文配备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建议由市河东新区应急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自由裁量依据参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由市河东新区质安中心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验收。
2025年10月底前,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结合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劳务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市河东新区质安中心验收核查后的整改报告和对劳务单位处理的情况等相关资料,报送至事故调查组备案(市河东新区应急分局代收)。
(三)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项目经理蒲旭良。未按照法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及时消除阳台临边防护安全措施不规范的安全隐患,未组织编制实施2025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及时制止徐文违章作业行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及第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建议由市河东新区应急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上一年(2024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2.监理单位元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炼。履职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证件过期以及临边防护措施不规范的行为,未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作为总监在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上存在失职,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5.5.2、5.5.6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建议由市河东新区质安中心报请市住建局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扣减相应诚信分值。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邓浪文。未按照法定要求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入场安全教育培训,作为2号楼主要安全管理负责人,对2号楼临边防护安全措施不规范的隐患排查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徐文的违章作业的行为,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建议由市河东新区应急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上一年(2024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4.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张雁飞。在组织2号楼临边防护栏杆安装完成后,未及时向项目部报告,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导致项目部未对临边防护栏杆组织验收,间接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议由总承包单位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市河东新区应急分局代收)。
六、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川建发〔2015〕51号)规定,市河东新区质安中心负责该项目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日常工作中,通过定期召开中心内部会议和每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的方式,听取监督人员工作汇报,对监督发现的重大问题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市河东新区建交局汇报和提出工作建议,并组织人员先后多次抽查、暗访新区在建工地,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和监督人员的到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督促安全责任落实。
监督人员日常主要采取计划内抽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及巡查等方式开展相关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安全建设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1月,监督人员共对马田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及复查共16次,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保障项目安全建设。2025年2月17日,马田棚户区改造项目向市河东新区质安中心提交节后复工申请,监督员当日到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个别楼层临边防护有损坏未及时修复、现场临边防护搭设不规范等安全隐患,要求建设、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完善,现场严格按照复工复产“七个一”要求完善相关工作报市河东新区质安中心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二)属地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杨渡街道办事处作为事故发生项目的属地监管单位,积极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督导检查,通过抽查查看了项目的安全检查制度是否完善、安全教育落实是否到位、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完备以及定期安全应急演练是否开展、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是否合理等情况,督促施工建设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2024年以来,杨渡街道办对马田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工地开展常态化巡查检查,督促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持续做好安全生产、扬尘治理等相关工作,累计检查13次,履行了街道属地管理责任。
(三)存在的问题
市河东新区质安中心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在2月17日复工安全检查的时候,发现事发项目存在安全隐患,要求项目不得复工,督促各参建单位整改安全隐患后方可复工,但指导、督促不到位,项目施工单位在未完成安全隐患整改、未做好安全防护举措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在高处临边进行墙面抹灰补洞作业,压实安全管理“最后一米”存在缺位。
河投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现场甲方代表组织开展了日常安全排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在市河东新区质安中心复工检查反馈安全问题并要求整改后,没有全覆盖跟进监督,没有及时发现制止施工方在未完成临边安全防护整改、未给工人配备有效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在高处临边进行墙面抹灰补洞作业的情况,履职存在缺位。
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均未及时发现制止该起施工作业违法行为,暴露出在对建设工程安全日常监管中仍有漏洞和盲区,需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四)处理意见
1.由市河东新区纪检室和应急分局(安委会办公室)对市河东新区质安中心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2.责令市河东新区质安中心监督员刘燕、鞠涛向市河东新区安委会办公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由市河东新区纪检室和应急分局(安委会办公室)对河投公司现场甲方代表杨强进行批评教育。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的安全管理薄弱环节,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市河东新区质安中心要进一步督促有关企业科学制定整改实施方案,对标对表,全面完成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合格后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一是启动复盘警示教育工作。由市河东新区质安中心立即启动事故复盘警示教育工作,组织应急分局、属地等单位,召开事故复盘暨警示教育工作会,分析深层次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对在建工地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形成复盘警示教育报告报市河东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存档备查。二是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全方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狠抓重大隐患整治,组织施工单位对施工项目的“三宝四口五临边”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三是由市河东新区质安中心组织对所有建筑施工项目的总包、分包单位对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梳理,查缺补漏,严格按照法定要求组织入场教育培训,严格督促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到实处。
附件:1.事故调查组成员意见收集表
2.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和管理原因分析报告
附件1

附件2
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9”高处
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技术和管理原因
分 析 报 告
2025年2月19日10时20分左右,市河东新区马田棚户区改造项目工地2号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21.8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政府令第225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及《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一般事故调查权的公告》(遂府公〔2016〕1号)文件之规定,2025年2月20日,市河东新区管委会成立由市河东新区应急分局、建交局(质安中心)、社事旅商局(社工中心)、公安分局、执法局、工会、杨渡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负责同志组成的遂宁市河东新区马田棚户区改造项目“2·1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河东新区纪检室、船山区人民检察院相关同志参加调查,聘请律师和建筑领域的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共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找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形成技术和管理原因分析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19日,市河东新区马田棚户区改造项目部泥工班组负责人陶小均,安排普通施工作业人员徐文在市河东新区马田棚户区改造项目2号楼第7层南侧生活阳台进行内墙抹灰补洞施工作业,2月19日10时18分左右,徐文头戴安全帽,爬上高约1.23米的自制施工木凳后踩空失稳坠落至1楼采光井处。该项目施工员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120急救人员到现场对徐文开展急救,10时48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卿磊于10时50分左右向市河东新区质安中心项目监督人员鞠涛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马田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积极安抚稳定家属情绪,妥善处理善后事宜。2025年2月19日,相关单位与家属签订赔偿协议,2025年2月20日死者遗体完成火化。
2025年2月19日,市河东新区管委会按照《遂宁市河东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三级应急响应,10时50分左右,市河东新区应急分局、建交局、公安分局、质安中心、社工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随即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及时,后续处置恰当,截至目前,未造成网络舆情及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21.8余万元。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籍 贯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伤害程度 | 事故类别 |
徐文 | 男 | 58岁 | 重庆市梁平县 | 51xxxxxxxxxxxxxxxx | 回龙镇双龙村1组 | 死亡 | 高处坠落 |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21.8万元,主要包括:1.丧葬及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32万元;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3.对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约3万元;对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约1万元。4.事故发生后,该项目于2025年2月19日被市河东新区质安中心责令停工全面自查整改,2025年3月20日恢复施工作业,期间设备租赁及公司管理人员工资等财产损失合计约35.8万元。
(二)勘验情况
2025年2月19日、20日,市河东新区应急分局刘林、王代华及2名建筑领域专家对市河东新区马田棚户区改造项目2号楼事故现场进行勘验。现场情况:死者:徐文,性别: 男,身高约1.62米;死亡地点:2号楼1层生活阳台外平台上(采光井处),头朝西、脚朝东,呈大字型,五官变形,面部损伤严重,头部下方有大约0.90米左右宽的未凝固血渍,距离头部位置1.3米处有一黄色安全帽,安全帽呈现碎裂状态,身上未系安全带。现场发现:7楼南侧生活阳台西面墙壁上呈现新抹的(未凝固)长约2.15米一道砂浆痕迹;现场遗留一张自制施工木凳(长0.90米×宽0.5米×高1.23米),施工木凳距离西面墙体0.37米,距生活阳台边缘0.62米,施工木凳上表面垂直距生活阳台顶部1.67米,施工木凳上有一桶水泥砂浆(未凝固);生活阳台地面上有两根直径50毫米黄色钢管,长约2.6米;两根插入钢管用的辅助顶杆(长度分别为0.39米、0.48米);地上遗留一把灰刀。7楼生活阳台(有坠落风险侧)东边两侧墙体未发现安装临边防护的孔洞,未发现摩擦痕迹,现场未发现安全带,无安全带挂钩。现场分别对2号楼8楼和6楼的同一生活阳台安装临边防护的部位情况进行勘验,发现临边防护栏杆的安装方法是采用同一类型顶杆插入直径50毫米黄色钢管内,直接顶在墙体两边。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徐文在市河东新区马田棚户区改造项目2号楼第7层南侧生活阳台进行内墙抹灰补洞施工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违规违章作业,仅戴安全帽,爬上靠近阳台边缘的施工木凳(高约1.23米)后失稳坠落至1楼,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 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服从管理,执行制度和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参加应急演练,掌握岗位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3 作业前和作业结束后按照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工具、安全防护装置、作业场所、物品堆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4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5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6 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间接原因
1.总承包单位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施工作业中存在阳台临边防护安全措施不规范,未及时更换证件过期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劳务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作业人员入场教育培训学时未满足法定要求。未按照《<四川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川安办〔2017〕25号)文件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分析,制定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符合法定规定,导致隐患排查不彻底,未给徐文配备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四川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川安办〔2017〕25号)文件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中第7.5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中4.1.1、4.3.1、4.3.2、4.3.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3.1.3.5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任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工作场所和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作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专项经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作业安全。
生产经营场所内作业现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对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及临边区域设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盖板或者护栏;
2 合理堆放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等物品,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3 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4 对在城市规划区、集镇等人员较密集区域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5 其他利于作业现场安全防护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或者从业人员报告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从业人员报告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不得伪造、篡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四川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川安办〔2017〕25号)文件
第十六条 风险点的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结果均需建档,做到“一企一册”、“一源一档”。
第十九条 风险点所属企业或者单位是风险管控的主体,要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管控责任和措施清单:企业将每个风险点的管控责任按照风险等级逐级落实到公司、车间、班组、岗位,单位将每个风险点的管控责任按照风险等级逐级落实到部门、岗位、人员;对每个风险点制定和采取具体严密的安全管控措施,包括制度管理、物理工程、在线监测、视频监控、自动化控制、应急管理等,并严格实施企业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
风险点所属企业或者单位要将所有安全风险点逐一登记,建立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档案,形成“一企一册”,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盖章后,按照职责范围报告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
7.5 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上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 企业的各类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
3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4.1.1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栏板封闭。
4.3.1临边作业的防护栏杆应由横杆、立杆及挡脚板组成,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栏杆应为两道横杆,上杆距地面高度应为1. 2m,下杆应在上杆和挡脚板中间设置;
2 当防护栏杆高度大于 1. 2m时,应增设横杆,横杆间距不应大于600厘米;
3 防护栏杆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
4 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 180厘米。
4.3.2 防护栏杆立杆底端应固定牢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在土体上固定时,应采用预埋或打入方式固定;
2 当在混凝土楼面、地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应将预埋件与立杆连接牢固。
3 当在砌体上固定时,应预先砌入相应规格含有预埋件的混凝土块,预埋件应与立杆连接牢固。
4.3.4防护栏杆的立杆和横杆的设置、固定及连接,应确保防护栏杆在上下横杆和立杆任何部位处,均能承受任何方向1kN的外力作用。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立杆间距。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第3.1.3.5条
5 安全教育
(1)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当施工人员入场时,工程项目部应组织进行以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企业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3)当施工人员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每年度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2.项目经理蒲旭良。未按照法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及时消除阳台临边防护安全措施不规范的安全隐患,未组织编制实施2025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及时制止徐文违章作业行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及第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中第3.3条、第12.4条。《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第三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3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
3.3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12.4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经理应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考核奖惩,实现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2 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组成安全管理组织,并应协调、管理现场安全生产;项目经理应按规定到岗带班指挥生产;
3 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
4 工程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应承担本岗位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5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管理,并应落实做到总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要求;
6 施工作业班组应在作业过程中执行安全生产要求;
7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人伤害。
《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3〕82号)
第三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1.3 安全管理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安全检查
(1)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2)安全检查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定期进行并填写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复查。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邓浪文。未按照法定要求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入场安全教育培训,作为2号楼主要安全管理负责人,对2号楼临边防护安全措施不规范的隐患排查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徐文的违章作业的行为,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12.5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或者从业人员报告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从业人员报告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不得伪造、篡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
12.5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到岗,并应履行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1 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应实施巡查,阻止和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并应作好记录;
2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依据方案实施监督并做好记录;
3 应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并应定期向企业报告项目安全生产情况。
4.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张雁飞。在组织2号楼临边防护栏杆安装完成后,未及时向项目部报告,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导致项目部未对临边防护栏杆组织验收,间接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监理单位元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炼。履职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证件过期以及临边防护措施不规范的行为未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作为总监在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上存在失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5.5.2、5.5.6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应当成立由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人员人数和专业应当符合监理业务的要求。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5.5.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5.5.6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