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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18-00017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函〔2018〕16号
  • 成文日期: 2018-02-08
  • 发布日期: 2018-02-08
  • 当前信息已于2019-03-10废止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遂府办函〔2018〕16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2-0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函〔2018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七届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2 5


 


遂宁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市建设创新创业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为推进富民强市“七大提升行动”,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促进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遂宁市注册成立,经市政府认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形成鲜明特色,产学研紧密结合,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组织或机构。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组建运营、引进创新创业项目和补助等。      

第四条 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发展坚持“突出重点、体现公益、鼓励竞争、讲求绩效”原则。市科知局牵头负责统筹做好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组织评定、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认定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化运作为模式,具有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产学研结合紧密,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推广等科技服务工作;      

(二)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渠道、固定的科研场所和相应的仪器设备等科研设施,其中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10%以上,办公和科研场地300平方米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科技服务;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四)具有较强的科技服务能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新药证书)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5件以上;近3年在科技研发、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建立不足3年的,按实际运营时间考核)。      

第六条 认定程序      

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      

(一)申请      

申请单位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3.相应的财务报表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4.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5.实施成果转化、产业化和服务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6.管理制度、近一年的工作报告等。      

(二)评审      

各县(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报市科知局,市科知局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认定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三)认定      

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对拟认定机构在遂宁日报和遂宁新闻网上公示7,没有异议的,由市政府发文认定为“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七条 通过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重大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企一策”扶持政策,财政加大投入,安排资金专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第八条 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及成果转化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有关部门优先审批。      

第九条 对于已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高水平技术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市有关引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对常驻研发人员中的高层次人才在新型研发机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博士50%长江学者、两院院100%以补助。      

第十一条 对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与高校、科研院所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我市建设并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近3年投入的用于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的经费,按15%的比例,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如该新型研发机构已享受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其他专项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 对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依法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向我市中小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发、设计、检测、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由市财政按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收入的2%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对技术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年新增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对新型研发机构按新增产值的0.5%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推动科技成果在市内落地转化。市直有关部门应组织召开科技成果推介会和项目路演活动,帮助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孵化企业向相关行业企业和投资机构展示最新科技成果以及进行项目对接。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知局、市财政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扶持政策的落实。由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每年年初由新型研发机构向当地科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核后报市科知局,市科知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和经费,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由县(区)、市直园区财政支持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填报《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统计表》,报送市科知局。每3年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十八条 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发生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重大变化的,应在变化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市科知局备案;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知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31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事实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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