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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城乡规划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8-04-0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勘察测绘单位,各分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现将 《遂宁市城乡规划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2018 4 4        
 
遂宁市城乡规划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规划市场主体信用建设,提高城乡规划市场信用管理水平,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的征集、管理、使用、公布、统计及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城乡规划相关活动的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个人)、勘察测绘单位。 [U1]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采集、审核、记录、评定和报送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市场主体信息。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市场各方主体严格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定,诚信经营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市场各方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定,涉及欺诈造假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包括以下渠道:
(一)城乡规划编制;
(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
(三)规划建设项目实施;
(四)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
在各项目的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员应填写《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表》,并归入项目档案。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将采集认定的信用信息 7 个工作日内报送遂宁信用网,由遂宁信用网对报送的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保证信息及时更新。
第九条   城乡规划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诉单位,并将最终结果及时报送遂宁信用网进行调整。
第十条   市场主体的不良信用行为依照有关认定和记分标准进行扣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一条   信用主体信用评分以 10 分为基准分值,按年度进行计分,年度信用评分位于 9.5 (不含 9.5 )分 —10 分,信用评价为 A 级;年度信用评分位于 8.5 (不含 8.5 )分 —9.5 分的,信用评价为 B 级;年度信用评分位于 7.0 (不含 7.0 )分 —8.5 分的,信用评价为 C 级。 [U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信用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的信用信息应及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同时书面告知信用主体。
第十二条   年度信用评分位于 7 分(含 7 分)以下或连续 3 年累积评分 5 分(含 5 分)以下的,信用评价信息报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信用主体,应当加强日常监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 A 级的信用主体,其信用信息报送遂宁信用网记入市场主体业绩信息系统;对信用评价等级为 B 级的信用主体给予警示谈话,其信用信息报送遂宁信用网记入市场主体提示信息系统;对信用评价等级为 C 级的信用主体,其信用信息报送遂宁市信用网记入市场主体警示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遂宁市信用网报送信用主体信用情况,应作为项目审批、招投标、周期性检查、表彰评优、市场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蓬溪县、大英县、射洪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8 5 4日起试行,有效期 2 年。
 
附件:遂宁市城乡规划市场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表


附件                                 
         遂宁市城乡规划市场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表
类型
阶段
序号
不良信用行为
责任主体
认定单位
(部门)
城乡规划
编制(含专项、专业规划)
技术
审查
(真实
性)
1
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或者提供虚假城乡规划
-3
规划编制单位
规划主管部门 
涉及违反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或情节严重的不良信用行为顶格处理。
2
不按资质要求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3
规划编制单位
规划主管部门  
3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规划
-0.5 至-2
规划编制单位
规划主管部门  
4
依法批准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私自修改
-3
规划编制单位
规划主管部门  
5
规划方案不符合相关深度管理规定
-0.5
规划编制单位
规划主管部门  
合计
 
 
 
-10.0 至-11.5
规划编制单位
 
建设项目方案
设计
技术
审查
(真实
性)
1
设计方案不符合相关深度管理规定
-0.5
设计单位
规划主管部门 
2
用地面积、建筑总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后退线不符合设计条件(不真实)
-1 至-5
设计单位
规划主管部门  
3
绿地率、建筑高度、交通出入口、停车泊位、公共配套等不符合设计条件(不真实)
-1 至-5
设计单位
规划主管部门  
4
建筑间距、日照不符合设计条件(不真实)
-2
设计单位
规划主管部门  
5
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篇章、未落实规划条件
-1
设计单位
规划主管部门  
6
未编制海绵城市设计篇章、未落实规划条件
-1
设计单位
规划主管部门 
7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3
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规划主管部门  
8
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与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的图纸
-1 至-5
设计单位
规划主管部门  
9
报审方案不按专(规)委会修改设计方案 (2次以上)
-0.5/
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规划主管部门  
合计
 
 
 
-11.5 至-23.5
设计单位
 
 
 
 
-4
建设单位
 
规划建设项目实施
 
1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3 至-5
建设单位
规划主管部门  
2
建设工程单体未按程序经规划部门验线,整改不合格
-0.5 至-2
建设单位
规划主管部门 
3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整改的
-1
建设单位
规划主管部门  
4
建筑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后退线、建筑高度、公共配套不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
-0.5 至-3
建设单位
规划主管部门  
5
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1
建设单位
规划主管部门  
合计
 
 
 
-6.0 至-12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
 
1
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漏报或提供虚假城乡规划核实资料
-2
建设单位
规划主管部门  
2
不按资质要求承揽城乡规划勘察测绘工作
-3
勘察测绘单位
规划主管部门  
3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勘察测绘报告
-0.5 至-3
勘察测绘单位
规划主管部门  
4
城乡规划测绘报告不符合相关深度管理规定
-2 至-5
勘察测绘单位
规划主管部门  
合计
 
 
 
-5.5 至-11
勘察测绘单位
 
 
 
 
 
-2
建设单位
 
 
不良信用行为
分值汇总
规划编制单位
-7.5 至-9
 
 
 
 
设计单位
-11.5 至-23.5
 
 
 
 
建设单位
-12.0 至-18
 
 
 
 
勘察测绘单位
-5.5 至-11
 
 
 
注1:本标准计分基准分为10分;
注2:本标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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