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14-0000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14-01-28
  • 发布日期: 2014-01-28
  • 当前信息已于2023-03-13失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1-2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消安办〔2014〕1号)精神,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岁末年初消防安全工作,切实开展自查自评,全面落实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分工,确保消防安全,以实绩迎接国务院、省政府消防工作考核。

  各地各部门要对照任务分工,逐条梳理、查漏补缺,并于2014年1月30日前将各地各部门分管领导、联络员名单报市公安消防局,2月9日前将相关资料装订完善后报市公安消防局。

  联系人:陈斗,联系电话:13458151627,2680020。

  附件:1.市直部门任务分工表

              2.近期消防工作任务安排

  


  
附件1
市直部门任务分工表
序号 部门 考核内容 考核评分细则 需提供资料
1 住建局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4分) 抽查社会单位,公安消防、教育、住建、商务、卫生、安监等部门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和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批准开办学校、医院、商场、市场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发现1起扣2分。 需提供依法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相关工作部署文件资料,同时要指导下级部门依法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的项目,清理、纠正违法违规办理行政许可的项目。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分) 1.抽查1个大型在建工程,公安消防部门未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建设部门未依法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检查的,分别扣1分。

  2.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扣1分。
需提供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部署、督导检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检查台账等。提前准备2个大型在建工程备查,名单于1月28日前报市政府消安委办公室。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公安、教育、民政、人社、住建、文广、安监、旅游等部门未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第109号)履行相应职责的,每个扣0.5分。 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工作信息报道和相关文件);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相关文件)。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1.公安、教育、民政、住建、商务、文广、卫生、工商、旅游等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每个扣0.5分。 2.未开展包括防火内容的安全检查的,每个部门扣1分。 需提供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检查、督导、总结、考评、奖惩的相关文件资料、工作台账等。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2 文广局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2分) 宣传、公安、教育、民政、文广、卫生、安监等部门未履行《纲要》规定职责的,每个扣1分。 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和歌舞厅、剧院、网吧、游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教育活动信息报道和相关文件);大力推动消防文化建设,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融入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中(相关文件)。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公安、教育、民政、人社、住建、文广、安监、旅游等部门未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第109号)履行职责的,每个扣0.5分。 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工作信息报道和相关文件)。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1.公安、教育、民政、住建、商务、文广、卫生、工商、旅游等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每个扣0.5分。 2.未开展包括防火内容的安全检查的,每个部门扣1分。 需提供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检查、督导、总结、考评、奖惩的相关文件资料、工作台账等。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3 商务局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4分) 抽查社会单位,公安消防、教育、住建、商务、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和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批准开办学校、医院、商市场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发现1起扣2分。 需提供依法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相关工作部署文件资料,同时要指导下级部门依法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的项目,清理、纠正违法违规办理行政许可的项目。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1.公安、教育、民政、住建、商务、文广、卫生、工商、旅游等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每个扣0.5分。 2.未开展包括防火内容的安全检查的,每个部门扣1分。 需提供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检查、督导、总结、考评、奖惩的相关文件资料、工作台账等。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4 司法局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2分) 地方党校或行政学院、职业培训学校、中小学校及普法中心未纳入内容并开展培训的,分别扣0.5分。 普法中心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和普法教育,并开展培训(培训工作信息报道和相关文件)。
5 民政局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2分) 宣传、公安、教育、民政、文广、卫生、安监等部门未履行《纲要》规定职责的,每个扣1分。 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相关文件);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在社区、村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栏照片以及宣传教育活动信息报道);督促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常识(视频截图);组织养老院、光荣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开展用火用电和自救逃生安全教育(相关信息报道)。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公安、教育、民政、人社、住建、文广、安监、旅游等部门未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第109号)履行相应职责的,每个扣0.5分。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相关文件);(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相关信息报道);(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相关文件)。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1.公安、教育、民政、住建、商务、文广、卫生、工商、旅游等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每个扣0.5分。 2.未开展包括防火内容的安全检查的,每个部门扣1分。 需提供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检查、督导、总结、考评、奖惩的相关文件资料、工作台账等。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6 公安局治安

  支队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公安、交运、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安全监管职责的,未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整改隐患,查处违法行为的,分别扣1分。 需提供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整改隐患,查处违法行为的相关部署、检查、督导、总结、考评、奖惩的相关文件资料、工作台账等。
7 安监局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4分) 抽查社会单位,公安消防、教育、住建、商务、卫生、安监等部门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和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批准开办学校、医院、商市场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发现1起扣2分。 需提供依法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相关工作部署文件资料,同时要指导下级部门依法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的项目,清理、纠正违法违规办理行政许可的项目。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2分) 宣传、公安、教育、民政、文广、卫生、安监等部门未履行《纲要》规定职责的,每个扣1分。 督促工矿商贸企业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相关文件和开展活动的信息报道);将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内容(相关文件);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并考评(相关文件)。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等部门未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第109号)履行相应职责的,每个扣0.5分。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相关文件和开展活动信息报道);(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相关文件);(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相关文件)。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公安、交运、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安全监管职责的,未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整改隐患,查处违法行为的,分别扣1分。 需提供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整改隐患,查处违法行为的相关部署、检查、督导、总结、考评、奖惩的相关文件资料、工作台账等。
8 交运局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公安、交运、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安全监管职责的,未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整改隐患,查处违法行为的,分别扣1分。 需提供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整改隐患,查处违法行为的相关部署、检查、督导、总结、考评、奖惩的相关文件资料、工作台账等。
9 卫生局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4分) 抽查社会单位,公安消防、教育、住建、商务、卫生、安监等部门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和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批准开办学校、医院、商市场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发现1起扣2分。 需提供依法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相关工作部署文件资料,同时要指导下级部门依法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的项目,清理、纠正违法违规办理行政许可的项目。
9 卫生局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2分) 宣传、公安、教育、民政、文广、卫生、安监等部门未履行《纲要》规定职责的,每个扣1分。 将火灾的现场救护、医疗救治知识和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相关预案(相关文件或台账);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救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学会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病人)疏散逃生和火灾应急救护技能(四个能力建设相关台账)。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1.公安、教育、民政、住建、商务、文广、卫生、工商、旅游等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每个扣0.5分。 2.未开展包括防火内容的安全检查的,每个部门扣1分。 需提供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检查、督导、总结、考评、奖惩的相关文件资料、工作台账等。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10 工商局 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公安、工商、质监部门未部署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未成立联合工作组的,扣0.5分。 要建立健全消防产品执法信息互相通报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及时互相通报各领域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情况,同时要严格依法办理后续查处工作,确保执法到位。需提供以下资料:(一)要健全三年专项整治组织部署档案,确保专项工作有组织、有部署、有联合检查、有年度通报等文件资料和信息印证。(二)要有消防产品执法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工作制度。(三)要负责指导下级部门办理互相通报不合格产品信息的后续执法查处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1.公安、教育、民政、住建、商务、文广、卫生、工商、旅游等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每个扣0.5分。 2.未开展包括防火内容的安全检查的,每个部门扣1分。 需提供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检查、督导、总结、考评、奖惩的相关文件资料、工作台账等。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公安、交运、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安全监管职责的,未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整改隐患,查处违法行为的,分别扣1分。 需提供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整改隐患,查处违法行为的相关部署、检查、督导、总结、考评、奖惩的相关文件资料、工作台账等。
11 质监局 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公安、工商、质监部门未部署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未成立联合工作组的,扣0.5分。 要建立健全消防产品执法信息互相通报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及时互相通报各领域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情况,同时要严格依法办理后续查处工作,确保执法到位。需提供以下资料:(一)要健全三年专项整治组织部署档案,确保专项工作有组织、有部署、有联合检查、有年度通报等文件资料和信息印证。(二)要有消防产品执法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工作制度。(三)要负责指导下级部门办理互相通报不合格产品信息的后续执法查处工作。(四)质监部门要建立和提供消防标准需求论证分析和标准立项发布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印证。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公安、交运、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安全监管职责的,未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整改隐患,查处违法行为的,分别扣1分。 需提供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整改隐患,查处违法行为的相关部署、检查、督导、总结、考评、奖惩的相关文件资料、工作台账等。
12 科知局 省、市两级政府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2分) 市政府未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的,扣2分。 要在加强消防科技规划和项目管理上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需提供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的印证文件资料等。
13 旅游局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公安、教育、民政、人社、住建、文广、安监、旅游等部门未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第109号)履行职责的,每个扣0.5分。 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开展信息报道),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相关文件)。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1.公安、教育、民政、住建、商务、文广、卫生、工商、旅游等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每个扣0.5分。 2.未开展包括防火内容的安全检查的,每个部门扣1分。 需提供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检查、督导、总结、考评、奖惩的相关文件资料、工作台账等。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14 教育局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4分) 抽查社会单位,公安消防、教育、住建、商务、卫生、安监等部门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和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批准开办学校、医院、商市场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发现1起扣2分。 需提供依法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相关工作部署文件资料,同时要指导下级部门依法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的项目,清理、纠正违法违规办理行政许可的项目。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2分) 宣传、公安、教育、民政、文广、卫生、安监等部门未履行《纲要》规定职责的,每个扣1分。 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在课堂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相关文件);指导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进行督导考核(相关文件);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学校教职员工在职培训内容和“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内容(相关文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创建活动(相关文件);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消防专业或者设置消防课程(相关文件或教学计划);鼓励师范类院校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相关文件或教案);发动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对城乡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开展面对面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服务活动(相关文件)。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2分) 地方党校或行政学院、职业培训学校、中小学校及普法中心未纳入内容并培训的,分别扣0.5分。 职业培训学校、中小学校应当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督导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相关文件);组织中小学校每年至少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开展信息报道)。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公安、教育、民政、人社、住建、文广、安监、旅游等部门未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第109号)履行相应职责的,每个扣0.5分。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相关文件);(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相关文件或教学计划);(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相关文件或教学计划);(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相关文件)。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1.公安、教育、民政、住建、商务、文广、卫生、工商、旅游等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每个扣0.5分。 2.未开展包括防火内容的安全检查的,每个部门扣1分。 需提供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检查、督导、总结、考评、奖惩的相关文件资料、工作台账等。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15 广播电视台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2分) 宣传、公安、教育、民政、文广、卫生、安监等部门未履行《纲要》规定职责的,每个扣1分。 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报道力度,在消防工作重要节日、重要活动期间集中进行宣传报道;积极扶持消防广播、电视节目以及消防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播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公安、教育、民政、人社、住建、文广、安监、旅游等部门未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第109号)履行职责的,每个扣0.5分。 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间段、板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16 市委宣传部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2分) 宣传、公安、教育、民政、文广、卫生、安监等部门未履行《纲要》规定职责的,每个扣1分。 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相关文件);督促各类新闻媒体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纳入重要宣传内容(相关文件);大力宣传推广全民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相关活动信息报道)。
17 人社局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公安、教育、民政、人社、住建、文广、安监、旅游等部门未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第109号)履行职责的,每个扣0.5分。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培训工作信息报道和相关文件);(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相关文件)。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2分) 地方党校或行政学院、职业培训学校、中小学校及普法中心未纳入内容并开展培训的,分别扣0.5分。 地方党校或行政学院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相关文件和开展活动信息报道)。
18

  
市财政局 地方各级政府保障本地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市级未依据消防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的,扣1分。

  市级财政未按规定计划落实消防业务费保障的,扣1分。
应依据消防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市级财政要按计划落实消防业务经费(相关文件)
19 市规划局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 抽查1个县(区)、1个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消防专篇或消防安全内容的,分别扣1分。 完成乡镇消防专项规划。(准备船山区3个乡镇的规划,其中明确消防专篇)



  

附件2

  
  近期消防工作任务安排


  一、完善资料

  工作要求:相关部门按照“附件1”要求共同负责。

  具体内容:完善市级“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政府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会议通知、纪要、图片、信息等,市政府督查室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督办单,市政府向省级政府上报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消防业务经费下拨单、新购车辆和装备单据、新建队站图片等资料。

  二、提供1个乡镇、1个社区作为现场检查点

  工作要求:船山区政府牵头负责,于1月30日前将名单报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具体内容: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建设、消防责任机制建设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资料等,完善建制镇编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资料,排查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装备配备、日常管理及经费保障情况等方面。

  三、提供1个公安派出所和所辖的1个警务室作为现场检查点(1小时)

  工作要求:船山区政府负责,船山公安分局具体落实。于1月30日前将名单报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具体内容:完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资料。

  四、提供1个政府专职消防队作为现场检查点(1小时)

  工作要求:船山区政府负责落实。

  具体内容:梳理专职队员招收和保障情况。

  五、提供2所中学作为现场检查点(1小时)

  工作要求:市教育局负责落实,于1月30日前将名单报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具体内容:梳理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六、提供2所医院作为现场检查点(1小时)

  工作要求:市卫生局负责落实,于1月30日前将名单报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具体内容:1、完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和消防安全评估相关资料;2、完善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记录;3、排查单位自动消防设施;4、随机提问3名医生或护士消防知识掌握情况;5、随机指定组织开展现场灭火疏散演练;6、检查单位消防控制室,查看自动消防设施测试、定期维保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提供2个在建工程作为现场检查点(1小时)

  工作要求:市住建局负责落实,名单于1月30日前报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具体内容:查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测试建筑外保温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等情况。

  八、提供2个商场(市场)作为现场检查点

  工作要求:市商务局负责落实,于1月30日前将名单报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具体内容:查看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许可的情况;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情况。

  九、提供2个公共娱乐场所作为现场检查点

  工作要求:市文广局负责落实,于1月30日前将名单报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具体内容:查看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许可等情况。

  十、提供1个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作为现场检查点

  工作要求:船山区政府负责落实,名单于1月30日前报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具体内容:查看重大火灾隐患是否按时整改销案,地方政府是否挂牌督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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