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调整的通知
根据市委编办《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四川省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清单〉和〈2020年部分中央在川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清单〉的通知〉的通知》(遂编办函〔2021〕1号)精神,我局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再次对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进行了调整完善。其中,调整1项,减少1项。调整后,我局共有行政权力16项,其中行政处罚6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检查7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附件:1.遂宁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
2.遂宁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1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
| ||||
部门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市医保局
| 1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共同行使行政权力
|
市医保局
| 2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共同行使行政权力
|
市医保局
| 3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 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共同行使行政权力
|
市医保局
| 4
| 行政处罚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
| 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共同行使行政权力
|
市医保局
| 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共同行使行政权力
|
市医保局
| 6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
| 保留
|
市医保局
| 7
| 行政强制
|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 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共同行使行政权力
|
市医保局
| 8
| 行政强制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 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共同行使行政权力
|
市医保局
| 9
| 行政检查
|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 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共同行使行政权力
|
市医保局
| 10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稽核
| 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共同行使行政权力
|
市医保局
| 11
| 行政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监督管理
| 保留
|
市医保局
| 12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保留
|
市医保局
| 13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保留
|
市医保局
| 14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保留
|
市医保局
| 15
| 行政检查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保留
|
市医保局
| 16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 与发改委按照职责划分共同行使行政权力
|
附件2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表
| |
主体责任
| (一)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市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
(四)组织执行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目录准入谈判规则。组织拟订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拟订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措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负责全市药品、医疗耗材招标采购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七)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拟订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堿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管理全市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负责规划实施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十二)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
职责边界
|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
具体责任表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基金和大数据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缴费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缴费单位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缴费单位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缴费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缴费单位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基金和大数据科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对发现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的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缴费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缴费单位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缴费单位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缴费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缴费单位进行处罚。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基金和大数据科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对发现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缴费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缴费单位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缴费单位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缴费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缴费单位进行处罚。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基金和大数据科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对发现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基金和大数据科
|
责任事项
| (1) 立案责任:对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缴费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缴费单位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缴费单位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缴费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缴费单位进行处罚。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
表2-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医药服务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
表2-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
责任主体
| 基金和大数据科
|
责任事项
| (1) 催告责任: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催收和告知加收滞纳金、划拨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 (2) 决定责任:被用人单位违规情节严重时,应及时报告行政机关,决定是否采取加收滞纳金的措施。
(3) 执行责任:经负责人批准,相应科室人员应当及时送达加收滞纳金的通知书,并在缴费计划中生成滞纳金。
(4) 事后监管责任:收取滞纳金后,应及时划拨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
表2-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
责任主体
| 基金和大数据科
|
责任事项
| (1) 催告责任:催告被调查单位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2) 决定责任: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检查组制止无效时,应及时报告行政机关,决定是否采取封存措施。
(3) 执行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应当及时送达封存通知书,并采取封存措施。
(4) 事后监管责任:封存期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
表2-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基金和大数据科
|
责任事项
|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服务主体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等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
表2-1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社会保险稽核
|
责任主体
| 基金和大数据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全市各参保单位和两定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稽核检查。
(2)处置责任:对存在相关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
表2-11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基金和大数据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全市两定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稽核检查。
(2)处置责任:对存在相关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
表2-12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基金和大数据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存在相关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
表2-13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责任主体
| 医药服务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存在相关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
表2-14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医药服务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药品、医用耗材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存在相关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
表2-15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医药服务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存在相关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
表2-16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
责任主体
| 医药服务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的给予监督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定价目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5801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