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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蓬溪县明月中心卫生院医用Ⅲ类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

来源: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2015-02-1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环函〔201543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蓬溪县明月中心

卫生院医用类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

登记表》的批复

 

蓬溪县明月中心卫生院:

你单位报送的《蓬溪县明月中心卫生院医用类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收悉。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一、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登记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建设该工程。

二、该项目建设地点为:蓬溪县明月镇望月街1号;建设内容包括:使用一台管电压为150KV,输出电流为630mA LWX-50P型医用X射线机,主要用途是医疗诊断,属使用类射线装置项目。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登记表》中提出的项目辐射环境安全防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与运行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实施,杜绝放射性射线泄露造成公众及操作人员被误照射等事故发生。

(二)加强辐射从业人员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并须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建立健全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和制定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三)辐射工作人员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定期监测受照剂量,并须配备齐全必要的防护用品。

(四)在射线装置使用场所设立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警示灯,每年不少于一次委托环保部门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五)你单位应当编写辐射环境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自查评估报告,并于每年的131日前报送我局。

四、该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登记表》送蓬溪县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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